绍市规管〔2007〕11号机关各处室、越城区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监督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向市建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前应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从即日起,凡未经规划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核实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浙建法[2007]4号)的规定进行,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整体工程为单元组织。确因工程实际需要,建设单位可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分期工程规划核实申请,符合要求的,出具分期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待全部工程竣工时进行整体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 三、建立建管、规划部门联动验收工作机制。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规划核实条件和工程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向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建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规划核实和工程验收,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开核实,10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规划核实意见,并抄送市建管部门。市建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7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验收。 四、严肃查处在规划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报送竣工验收资料或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中弄虚作假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将予以依法处理。 五、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协调监督验收有关问题,市建管局、市规划局建立建筑工程监督验收工作协调小组,市建管局副局长张煜、市规划局党组成员徐勇为协调小组组长,市建管局、市规划局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