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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具体政策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07/25【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绍住金管办[2007]1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分中心:

为让更多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这项优惠政策,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具体政策作以下调整。
1、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将市区及绍兴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最高限额下调至双职工40万元、单职工25万元,其他县(市)不变。
2、控制贷款次数。一户家庭原则上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且累计贷款次数不得超过2次。
3、建立贷款楼盘的审查、审批制度。对需要贷款的楼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从开发商的资质、预售许可、工程进度着手,严格按规定签订协议,切实加强对贷款风险的防范。
4、坚持正确的贷款方向。确保购置普通商品房职工贷款,从严控制高档住宅的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凡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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