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住金[2007]26号各县(市)分中心、业务处室: 为使更多的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公平性,有效抑制炒房行为,保障中低收入职工改善自住房条件。现对职工因购买自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购买自住房用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房款,需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应提供购买商品房正式发票和购房合同;暂不能提供正式购房发票的,在支取人承诺购房正式发票开具后不再申请支取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凭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凭证、购房合同,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购二手房的,应提供过户契税发票,按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二、职工购买自住房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年可办理部分提前还贷支取。 三、职工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购房支取。职工再次购买自住房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必须满5年。 以上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购房支取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