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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10/01【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绍住金[2007]26号

各县(市)分中心、业务处室:

为使更多的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公平性,有效抑制炒房行为,保障中低收入职工改善自住房条件。现对职工因购买自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购买自住房用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房款,需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应提供购买商品房正式发票和购房合同;暂不能提供正式购房发票的,在支取人承诺购房正式发票开具后不再申请支取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凭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凭证、购房合同,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购二手房的,应提供过户契税发票,按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二、职工购买自住房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年可办理部分提前还贷支取。
三、职工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购房支取。职工再次购买自住房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必须满5年。
以上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购房支取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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