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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政发〔2008〕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随着我市城镇建设的发展,市区建成区和各建制镇、工矿区域范围不断扩大,原确定的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标准,已不符合城市发展的现状。为适应我市城镇发展需要,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划分 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柯城区和衢江区的街道、建制镇和黄家乡、横路乡(工矿区)的行政区域。土地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 (一)一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二)二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三)三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二○○八年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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