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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试行意见

实施日期】2007/06/10【颁发文号】衢政发〔2007〕34号【失效日期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激活市区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总纲,以不断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为目的,以放开激活房地产市场为重点,以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为抓手,以加强调控和监管为手段,努力实现“开发重点突出、住房结构优化、企业不断做强、房价基本稳定、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格局,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到2010年市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达30平方米以上,着力打造生态园林城市,营造最佳人居环境。

二、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调控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开发重点。坚持市区(含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衢化片区,下同)一体、统一调控的房地产开发管理体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140平方公里,下同)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按照城市发展进程合理确定重点开发区域,现阶段重点加快西区开发,完善老城区配套,适度开发衢江新区。严格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之外特别是城郊乡镇、旅游景区周边的房地产开发,确有需要的,须报市政府研究同意。

(三)制定建设规划,加强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牵头制定和实施“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特别要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严格执行土地公开出让约定的规划指标,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需调整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严格控制营业用房投放规模,居住小区营业用房面积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3%以内。

(四)强化供地计划,突出量化调控。严格执行供地计划制度,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实行统一计划,每年由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等部门制定房地产供地计划及具体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未纳入计划的土地不得进入市场。供地计划要保证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市国土局要对供地量、土地存量、房地产开发量,市规划局要对住宅套型构成,市建设局要对商品房新开工、在建、竣工面积及空置率、价格等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提供信息,以利于市政府及时调整供地和开发规模。

(五)规范土地出让,加强用地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公开出让制度,房地产用地必须实行公开拍卖,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可采取限地价、限房价公开招标拍卖。严格控制土地用途调整,确需将非商住用地调整为商住用地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严格控制将经营性用地作为条件进行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捆绑式招商引资。拖欠土地出让金或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的单位,在此期间不得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

(六)实行项目审查,加强综合管理。市区房地产项目实行核准制。市发改委负责对土地出让收益归市本级财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核准,对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对竣工的项目牵头组织联合验收。

三、进一步放开激活房地产市场

(七)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满足多层次需求。加强节能、绿色建筑建设,推进产品升级。坚持面向市场的原则,重点发展与广大市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普通商品住房,确保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拆迁安置房供应,适度开发非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多层次消费者的需求。

(八)积极培育二级市场,扩大消费需求。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

(九)鼓励消化空置商业用房,着力盘活存量房产。对空置的商业用房,鼓励房开企业实行先用后租或持有物业招商引资等形式进行自行消化,条件具备的可培育成专业特色街或市场。

(十)简化购房办证手续,提高服务效能。对符合产权登记条件的车库、架空层等附属用房可单独办理产权证。在购房者取得商品房所有权证后,公安机关即可为购房者办理购房落户手续。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住房贷款优惠措施。各金融机构要安排信贷资金,支持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用于自住的,在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上实行优惠,期限可适当延长。对个人住房贷款的保险和公证事项,可采取协商自愿的原则办理。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接力贷款、加按业务、固定利率贷款等个人房贷新品种。要积极探索并适时推出房地产信贷金融超市,汇集各金融机构、保险、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为市民购房提供“一条龙”服务。

四、切实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十二)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市区住房公积金年度增值收益中按规定计提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市区2007年1月1日以后出让的商住用地,按宗地出让净收益的5%提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直管公房拆迁补偿金扣除安置费后全部作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通过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市区在实现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把廉租住房扩大到城镇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三)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规范销售行为。经济适用住房要科学布局,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70平方米;严格界定销售对象,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的房产,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十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贷款额度。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面和受益面,重点推进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及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放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双职工,购买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40万元,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25万元。

(十五)积极解决引进人才及农民工的居住问题,促进和谐发展。严格按照《衢州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才〔2006〕5号),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市本级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居住问题。积极探索多途径、多方式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让农民工住上卫生、安全、低租金的住房。

五、积极鼓励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

(十六)实行奖励措施,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为促进房地产企业上等级、上档次,提升开发水平,对当年缴纳地方财政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增长幅度超过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土地出让金全部按时交清的房开企业,按排序取第一、二名,给予市长特别奖;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获得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称号的房开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开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七)积极引进优质企业,提升房地产开发水平。坚持开放引进,吸引市外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开企业参与我市房地产开发。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的开发理念,鼓励房地产企业组团开发,打造精品楼盘,提升房地产开发水平及档次。

(十八)培育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培育房地产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指导、协调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走联合发展和品牌强企之路,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坚持大力培育与强化监管并举,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完善服务网络,提升服务水平。

六、努力营造良好的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业发展,切实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市政府建立市区房地产业发展协调小组,及时分析房地产形势,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税务、水利、环保、综合执法、人防、气象、电力、消防、通讯等涉及房地产开发管理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合力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

(二十)推行信息公开,强化预警管理。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统计等部门参与,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查系统和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实行房地产开发网上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总量、房地产开发规模、工程开竣工情况、区位、价格等信息,提高房地产市场透明度;加快房地产市场预警体系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跟踪监测分析和有效调控,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二十一)加强全程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市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市建设、综合执法、物价、工商部门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或变相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交易的行为,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

(二十二)规范物业管理,加强售后服务。完善《衢州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切实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和指导,推进市场竞争化、监管日常化、服务规范化,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凡没有落实物业管理企业和配套设施的房地产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要加强房屋售后服务管理,房开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保修义务。积极探索房屋质量保险制度,并逐步推向保险市场。

(二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合理消费。各级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传递准确的市场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解释宣传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房地产交易会,促进商品房销售。各类媒体广告必须坚持诚信为本,引导供求双方理性参与市场交易。

七、其它

(二十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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