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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柯城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批复

【实施日期】2004/07/27【颁布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失效日期】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柯城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批复

柯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审批柯城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请示》(柯政〔2004〕18号)悉。经市国土局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柯城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你区要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衢政发〔2002〕68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用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02〕69号)精神和市国土局的审查意见,对《柯城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二、你区要根据当前国家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落实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就业政策,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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