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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出售公房和界定集资房产权手续的请示》的通知

【实施日期】1998/09/25【颁布单位】 泉政〔1998〕文273号 【失效日期】

 

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出售公房和界定集资房产权手续的请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肖居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出售公房和界定集资房产权手续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和请示。

附件: 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出售公房和界定集资房产权手续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74次常务会议纪要,为保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确保年底完成我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集资房权属审查、登记发证工作;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建委关于办理单位房改出售自管公房和集资房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泉政办〔1998〕21号)精神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简化办理出售公房和界定集资房产权手续问题请示如下:

一、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可以确认产权;1984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房屋,但手续不全的,由单位出具书面保证后,可以确认产权。

二、合建、联建的房屋,有关各方提交计委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许可证及合建、联建协议,可以分别确认产权。

三、集资建设的房屋,提交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集资建房协议,可以确认产权。

四、调拨及单位合并、分立沿用的房屋,应提交调拔或单位合并、分立的文件,可以确认产权;证件不齐,确无权属纠纷的;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后,可以确权发证。

五、企业改组、改制、重组发生产权转移的,提交企业改组、改制、重组的批准文件以及房屋移交文件,可以确认产权。


六、由于单位隶属关系变化,而发生的权属有争议的,如纠纷各方同意先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再解决权属纠纷,并达成书面协议的,有关各方提交协议后,可以给予确权发证。

七、办理出售公房和集资房产权发证中,部分单位的干部、职工要求按市场价购买公房和集资房。根据国务院、省、市房改政策,出售公房按标准价、成本价执行,并逐步过渡到市场价,对要求按市场价购房的,拟同意,但计算各种补贴和优惠时,只能按标准价和成本价计算,也就是市场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价,由个人支付,不得享受各种优惠和补贴。按市场价购买,其产权视为私房,其权利和义务与私房相同。

八、经与计委研究,认为凡省计委未下达集资建房指标前;市计委批准立项指标,只批单位自筹没有明确为集资建房的,只要建房资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兴建的,可视为集资建房;建房资金全部由单位出资的,视为公有住房。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市区和各县(市、管委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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