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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建委关于办理单位房改出售自管公房和集资房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实施日期】1998/02/24【颁布单位】 泉政办〔1998〕21号 【失效日期】

 

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建委关于办理单位房改出售自管公房和集资房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肖厝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原则同意泉州市建设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办理单位房改出售自管公房和集资房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办理单位房改出售自管公房和集资房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房〔1995〕472号)明确指出:“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必须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的,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

目前,在我市市区有相当一部分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无法提供完整的权属资料,而无法确权发证,主要有六大类问题:一是既无土地来源,又无建房审批手续;二是无用地审批手续;三是无建筑审批手续;四是少批多占土地使用范围;五是超规划红线或擅自加 层;六是有产权纠纷。

为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在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房改出售自管公房和集资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时,本着“尊重历史,过去从宽,现在从严,依法办理,简化手续”的原则,只要该单位的房屋产权四至清楚,经产权公告无异议的,现使用单位写出具结保证,保证该房屋不是危房,无产权纠纷(今后如出现争议,应由现使用单位负责),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后,按其房屋违法(章)建筑的时间,分别情况,进行处罚后给予确权发证。

一、凡是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建筑的房屋,按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泉政〔1987〕综309号)附件二规定,由发证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每平方米l元的违章规费后,直接给予确权发证。

二、凡是1984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在单位自己的产权范围内,未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超红线范围建设的,不影响城市规划或局部改正后不影响域市规划,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乡规划局实施处理市,区违法建设暂行规定的意见的批复》(泉政办〔1996〕244号),同时考虑到其房屋建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属于违章建设,适当降低罚款标准,即:混合结构每平方米5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6元。发证单位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后,给予确权发证。

三、凡是1990年4月1日至1995年11月30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改前,在单位自己的产权范围内,未经规划、建设主管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起红线范围建设的,不影响城市规划或局部改正后开源节流影响城市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泉政办〔1996〕244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罚,罚款标准:混合结构每平方米7—21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8—24元,取最低限进行罚款,经处罚后给予确权发证。

四、1995年12月1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改后的违法建设,不影响城市规划或局部改正后不影响城市规划,参照泉政办〔1996〕244号文件规定,由城乡规划局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罚款标准:混合结构每平方米35—105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40—120元,对改变建筑性质的违法建设每平方米80—160元,取最低限进行罚款,经处罚后给予确权发证。

五、考虑到单位房改出售的公房和集资建房直接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不增加干部职工的经济负担,罚款(或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单位筹集或从预算外资金解决。

六、不予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按泉政〔1993〕综27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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