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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题目】宁波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路(街)商店规划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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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路(街)商店规划管理的通知
局属各分局、各处(室):
为提升和美化城市道路(街巷)的品质和环境,使临路(街)商店符合城乡规划、市容市貌、道路交通、安全卫生等要求,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强对临路(街)商店布局的规划研究和管理,并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48—88)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
二、临路(街)商店的布局和设计应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三、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编制研究阶段,应结合有关的城市商贸规划、道路性质(交通性、生活性、步行街等)、街道功能和特色等,研究提出规划区域商业设施布局原则和相关要求,研究定义各类街道特性,并对临街商业设施布局和空间关系提出指导性要求。
四、在制定规划条件时,应按照上位规划或结合城市道路性质、街道景观等相关因素对商业设施的临路(街)布局长度或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提出指导性要求。
五、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配套的临路(街)商店,一般宜相对独立布局。临路(街)商店的建筑长度一般不宜大于地块临路(街)用地长度的二分之一。
六、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的临路(街)商店,其底层每个店铺的建筑面宽一般不应小于8米。对城市景观和交通要求特别高的地段和道路两侧或城市特殊地段,宜在规划编制阶段对临路(街)商店的建筑面宽提出个性化控制要求。
七、严格控制临路(街)商店的建筑层高,不得对已作出规划许可的商店建筑进行内部空间的分隔加层。
八、临路(街)布局的商店建筑应根据商店类型和路(街)特点合理进行地上和地下停车位布局,并兼顾城市景观和城市交通要求。
九、商店建筑一般不宜设置建筑广告,提倡设置内置式的橱窗广告,确有必要设置建筑广告的,应在设计方案阶段与商店招牌一并进行整体设计,以便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十、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的临路(街)商店,其门和窗的形式、材料、色彩等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一般不宜采用外置的普通卷帘门和防盗窗。
附件:术语和定义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术语和定义:
1.商店:泛指有固定的进行商品陈列和销售以及作为“三产”服务所需要的场所和空间,并且消费行为主要在这一场所内完成的店铺。
2.建筑广告:指设置于建筑外墙和建筑屋顶的广告形式。
主题词:城乡规划 建筑管理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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