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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宁波市区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2/12/18【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市建管处、招标办、质监站、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各有关施工企业:

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宁波市区施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委建设市场处。《宁波市外地施工企业进入宁波市区施工管理办法(暂行)》(市建工[2000]38号)同时废止。请市建管处做好衔接工作。

附件: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宁波市区施工管理办法

企业驻宁波市区管理和技术人员标准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抄送:市府办,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市建筑业协会,

何剑敏副市长,俞钢副秘书长。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12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宁波市区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原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时的注册地不在本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及市科技园区的建筑业企业;所称外省建筑业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省的外省、市、自治区及部属建筑业企业;所称进入宁波市区承接建设工程业务,是指进入本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及科技园区承接建设工程业务。

第三条 凡按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进入宁波市区承接工程业务。

在本市市区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宁波市区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宁波市区承接建设工程业务,事前应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向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建委窗口(以下简称建委窗口)提出登记申请,建委窗口对有关证书核对原件后,将证书复印件和其他资料转交市建管处办理。

1.业主的投标邀请函或公开招标信息资料(注明工程名称、面积、层次、造价等);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原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

3.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入宁波市区施工证明;

4.企业驻宁波市区机构设置情况,包括相应的办公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机械设备清单,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宁波市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对驻宁波市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驻宁波市区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清单、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签证,未经签证的,须提交养老保险证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劳务分包企业不需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但应提供劳务人员初级以上技工证书)。

第六条 企业驻宁波市区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10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不低于30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所;

(二)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企业办理进宁波市区施工登记时,管理、技术、经济、劳务等人员应与意向承接工程相符;企业申请换发《进宁波市区施工年度备案证》及以后,驻甬机构人员应符合《企业驻宁波市区管理和技术人员标准》(附后)要求。

第七条 市建管处对企业按照第五条规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驻宁波市区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资料真实、齐全,企业驻宁波市区机构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登记手续,颁发《进宁波市区施工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市建管处须将登记结果报市建委备案。《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企业取得《登记证》后,向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申领临时交易证,并按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市建管处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和企业驻宁波市区机构核查后认为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正内容或不予登记的原因书面反馈。

第八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工程中标或按规定不须招标的工程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0日内,须将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送市建管处备案。

第九条 市建管处应建立外地进宁波市区建筑业企业管理计算机档案,对企业驻宁波市办公场地,管理、技术、经济、劳务人员,机械设备,承接项目情况,市场、质量、安全行为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条 持《登记证》的建筑业企业在其取得《登记证》后第11个月内,应向市建委申请换发《进宁波市区施工年度备案证》(以下简称《年度备案证》),经市建委组织市各有关建筑业管理部门对企业驻宁波市区机构情况及质量、安全、市场等行为进行考核,企业驻宁波市区机构符合第六条规定,在宁波市区有工程实绩,且企业未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考核合格,予以换发《年度备案证》;企业驻宁波市区机构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或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为的考核不合格,不予换发《年度备案证》,并收缴《登记证》,自收缴《登记证》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进宁波市区施工登记申请;企业驻宁波波市区机构符合第六条规定,且未发生下列行为之一,但在宁波市区未承接到业务,经企业申请,市建管处予以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后,延长半年考核期,延长期内仍未承接到业务的,作为不合格处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取得《年度备案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向市招标办申领交易证。

第十二条 企业在宁波市区年度经营规模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总承包特级:不低于1500万元;总承包一级:不低

于800万元;总承包二级:不低于400万元;总承包三级:不低于200万元;

(二)专业承包一级:不低于40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不低于20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不低于50万元。

第十三条 市建委对《年度备案证》实行年检制度。《年度备案证》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每年9月1日至10日向市建管处提交《进市区施工备案年检表》、《年度备案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市建管处在10月31日前提出进入宁波市区的所有外地建筑业企业的备案年检意见,报市建委批准同意后,记录在《年度备案证》的年检记录栏中。

第十四条 进市区施工备案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驻宁波市区机构是否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企业在宁波市区年度经营规模是否符合第十二条所列标准,是否存在第十条所列质量、安全、市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五条 企业驻宁波市区机构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在宁波市区年度经营规模符合第十二条所列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十六条 企业驻宁波市区机构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在市区经营规模未达到标准,但不低于标准的80%,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第十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驻宁波市区机构和在市区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标准的80%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第十八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在市区范围内减少一个资质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在减少承包工程范围前已达到本专业最低资质等级的企业,取消进市区施工年度备案资格,收缴《年度备案证》和交易证。自取消备案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进宁波市区施工登记申请。

第十九条 在市区范围内被减少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企业申请、市建管处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且在此期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报市建委批准后,可以恢复按原承包工程范围承接业务。

第二十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进市区施工备案年检的外地进市区建筑业企业,其《年度备案证》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予受理进市区施工登记申请。

第二十一条 进市区施工建筑业企业驻宁波市区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等变更或企业驻甬机构自行退出宁波市区的,应在15日内到市建管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登记证》、《年度备案证》应当在市级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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