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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房交[2003]207号 关于实施《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海曙、江东、江北区房地产管理处: 为认真贯彻实施《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购买住房面积标准 经审核符合《办法》规定申请的家庭,根据房源情况按下列相近建筑面积标准进行控制: (一)家庭成员为2人的,可购买套面积45平方米住宅; (二)家庭成员为3人的,可购买套面积55平方米住宅; (三)家庭成员为4人及4人以上的,购买住宅建筑面积为人均在18平方米以内。 带阁楼的顶层住宅按本单元其他层次的同套型住宅计算控制面积,但购买时,阁楼应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符合上述规定建筑面积的住宅除置换面积外均按规定的价格购买。 二、申请及审批 (一)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房管所受理申请后,会同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以及住户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告(10天)。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房管处进行复核(5个工作日),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下同)核准,签发《低收入家庭轮候购买住房准购证》(7个工作日)。 (三)已申请登记家庭购房实行轮候制,首先按不同面积标准分别以随机摇号方式确定当年购房对象。其次,被已确定购房对象凭市建设委员会签发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准购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各档建筑面积公开抽签确定所购住房,签发《购买住房定位联系单》。 购房家庭因故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抽签的,待抽签结束后,在剩余房源中另行抽签,时间另行通知。 符合当年购买住房条件的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含70周岁),双目失明或下肢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凭身份证和残疾证)家庭可申请优先购买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内的第一层住房。 购房家庭对抽签定位的房源因故而放弃购买的,如在下年度仍符合申请购房条件可重新申请登记。放弃两次后视为不愿购买,取消购房资格。 持《低收入家庭轮侯购买住房准购证》家庭现住房被拆迁时,可优先购买政府提供的低收入家庭住房。 (四)购房家庭持《所购住房定位联系单》到原申请登记的房管所,办理房改购房(或比照房改购房)和现住房置换有关手续,签订《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合同》,缴清购房款,领取《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交房入住介绍信》。购房家庭持《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交房入住介绍信》到新房所在地房管所办理交房入住的有关手续。 三、购买方式、销售价格与楼层朝向差价 (一)购买方式 采取现房出售方式,由个人直接购买抽签确定的住房。 (二)销售价格 住房销售价格按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委员会确定的价格执行。 (三)楼层、朝向差价 住房楼层、朝向差价率,参照《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四、产权处置 (一)购买房屋所有权归购房人所有,应按规定持《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等资料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和申领产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低收入家庭住房”。 (二)购房者实行置换的,现住房应在所购新房办妥入户入住手续后3个月内移交房管部门、私房产权人。 (三)购房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2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算)后,可以进入市场转让。 五、相关规定 (一)现住房是租住落政私房、宗教房产等住房的,按《办法》“四、现住房置换的第(三)、(四)项” 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廉租住房对象购买该类住房3个月(自办妥入户入住手续之日起算)后,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停止发放,原配租廉租住房退还给产权单位。 (三)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但经核实购买住房确有困难的,可按《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解决。 (四)户的认定、家庭人口计算、使用面积计算等,比照《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市建房交[2002]333号)和《关于对部分廉租房对象住房使用面积认定的通知》(市建房交[2002]4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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