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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关于实施《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07/08【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市建房交[2003]282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房地产管理处:
  根据《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当前实施的情况,现将分户购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办法》规定申请条件购房的家庭,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与已婚子女、兄弟、姐妹等实际居住,且有常住户口,并单独生活要求分户购房的,应提交经家庭成年人同意分户购房的书面申请(持低保证、扶助证、特困证〈以下简称持证(卡)人〉的家庭为分出户),经批准可分户购买一套新房。现住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现住房是承租公有住房的,分出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合计小于或等于38平方米,应按38平方米面积比照房改政策支付房改购房款,可置换建筑面积38平方米新房(下同);大于38平方米的按同面积置换,基准价互不结算。分出户原人均使用的住房面积使用权由房管处收回并分配给留住户承租(留住户家庭成员今后除结婚、出生以及子女为现役军人或户口报在大专院校的学生及归正人员的户口可迁入外,其他人员户口迁入,不计入房屋拆迁或申请解决住房困难时的家庭人口数)。承租人应按《宁波市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缴纳房屋租金。
  (二)现居住自有私房的,产权人或配偶系持证(卡)人,应按面积控制标准按规定价格购买住房,原住私房应由留住户居住,在领取所购新房钥匙前,与留住户签订居住协议,该房屋拆迁时按《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补偿安置;持证(卡)人属同住该私房的,可比照《办法》“四、现住房置换的第(三)项”的规定办理,原居住房屋腾空给产权人(产权人或留住家庭成员今后除结婚、出生以及子女为现役军人或户口报在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及归正人员的户口可迁入外,其他人员户口迁入,不计入房屋拆迁或申请解决住房困难时的家庭人口数)。
  二、在旧城改造拆迁中,已按拆迁的有关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房的,申请购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房的,其住房面积按拆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住房的使用面积认定,符合《办法》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购住房,购买住房时,被拆住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拆迁安置房评估价购买,其余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规定价格购买。
  (二)2002年6月30日前已按拆迁低限安置标准安置的,符合《办法》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购住房,购买住房时,拆迁补偿协议中安置的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部分按拆迁安置房评估价格购买,其余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规定价格购买。
  (三)2002年6月30日后已按拆迁低限安置标准(即: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或人均15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房的,尚未购买安置住房且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住房。在购买住房时,被拆住房建筑面积以及与拆迁低限标准面积差额部分的60%按拆迁安置房评估价购买,其余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规定价格购买。
  三、符合《办法》申请条件的家庭其现住房属于全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比照房改政策,按照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或人均15平方米的60%支付房改购房款,支付房改购房款部分面积予以置换,基准价互不结算。其余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规定价格购买。现居住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的住户,在领取所购新房钥匙前向当地房管所办理按期自行拆除或无条件交由当地房管所处置的有关手续。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拆迁的有关规定作适当经济补偿,其住房由房管部门收回。
  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承租公有住房或自有私房地址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提供户籍地住房依据及有关资料,由承租公有住房或自有私房所在地房管所办理申请购房登记。
  五、凡在2003年5月10日《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实施前户口报在父母或子女处,他处无住房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六、2003年5月10日《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实施前离婚的,原住房使用面积比照市建房交[2002]401号文件有关规定认定。
  七、离婚家庭未成年人子女归属以离婚时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或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成年(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居民户口簿为准。
  八、居住非住宅改作职工住宅及单位集体宿舍的家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1998年12月31日前,单位将承租的直管非住宅或其自管的非住宅改作职工住宅的,经单位同意后均可比照直管公有住宅用房有关规定办理,房改购房款支付给房屋产权单位,现住房应在所购新房办妥入户入住手续后3个月内移交房管部门。
  (二)1998年12月31日前,经所在单位同意安排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家庭,可比照房改政策,按照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或人均15平方米的60%支付房改购房款,支付房改购房款的部分面积予以置换,基准价互不结算,置换后其余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规定价格购买。在领取准购证时,必须提供与单位签订的腾退住房协议书,该房列入拆迁时只能按非住宅拆迁有关规定办理。
  九、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比照市建房交[2002]376号《关于非成套住房房改出售及拆迁补偿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套型不同建筑面积的成套住房,按同一单元同套型建筑面积大的计算,差额部分面积,按房改政策补购。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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