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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实施日期】2003/07/15【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甬房[2003]16号
关于公私混合的带阁楼顶层拆迁直接安置住房的面积分摊办法的通知
海曙、江东、江北区房地产管理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
甬房[2003]11号《〈关于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已对拆迁直接安置住房中顶层标准层和阁楼的楼层差价率分别作了调整。为合理分摊房屋所有权面积,评定租金、房屋维修等,现对公私混合的带阁楼顶层拆迁直接安置住房的面积分摊办法规定如下: 公私混合的带阁楼顶层拆迁直接安置住房的面积分摊,按整套住房的公私份额比例分别确定顶层标准层和阁楼层的私有部分和公有部分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实例附后)。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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