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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关于办理房地产典当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10/13【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

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建设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完善房地产典当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办理房地产典当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宁波市三区个人存量房屋典当。
二、办理程序:

(一)收件要求:原则上参照金融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收件,具体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各1份;

2、典当人需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签章,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各1份;

3、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为共有产的,须提交共有权证和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并提交共有权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

4、典当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各1份;

5、典当合同;

6、抵押登记申请表1份,抵押登记合同一式3份。
(二)办理流程和时限:
按现行政务公开的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理。
三、典当登记延期:

(一)典当登记延期提交资料:

1、房屋他项权证;

2、典当延期合同;

3、变更登记申请表;
4、其他资料同上述第二条收件要求的1-4项。
(二)典当登记延期办理流程:

按现行抵押登记延期办理程序执行。
四、相关事宜:

(一)除上述有关典当登记事项外,其他抵押登记仍按市建房交(2002)488号文件执行。
(二)以上通知各县(市)、区抵押登记部门可参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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