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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12/18【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监管工作的精神,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划要求实施,公建配套设施同步投入使用,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全面监督、有效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环节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环节的监管,关系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手段。《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的行政审批,旨在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改变政府管理方式,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必然趋势。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前,对工程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必须由专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或备案。同时,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市政公用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均按规范要求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2、已按相关规定落实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活动综合用房及物业用房;
3、有关税费已全部结清,各种资料已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4、初期物业管理单位已进场管理。
未通过各项专项验收或进行备案,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过程管理,通过资料查验、实地察看、征询意见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即将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通过各项专项验收或进行备案,是否符合上述交付条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各项必要工作。

四、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形成相对固定的监管方式或制度,监管过程与结论可在政务网上向社会公示,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环节处于有效监管之下,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有关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交付前,应对有可能引发消费者群体投诉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进行维稳评估,并做好预案;项目交付期间,应安排足够的工程技术、设计等专业人员,及时解答、解决购房者对房屋质量、设计、配套等提出的疑问,并有义务配合购房者提出的查看专项验收或备案相关文件、房屋面积测绘清单等要求。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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