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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关于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的补充通知

实施日期】2006/12/12【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各县(市)、区建设局,劳动保障局,市建管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完善《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总体情况良好,对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也发现有个别实行项目保函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拖欠人工工资的金额要大于其项目保函的金额,由于外地建筑业企业流动性较大,给我市处理此类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拖欠纠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另外,由于实行项目保函,市建委只能对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审核关设在安监登记环节,而不是设在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备案环节。因此,许多从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建筑业企业尚未实行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这给我市处理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拖欠纠纷留下了很大的隐患。为此,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取消项目保函,所有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必须办理企业保函。
二、劳务分包企业的担保额度为10万元。
三、已办理项目保函的建筑业企业务必自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为企业保函。逾期不调整的,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已办理进甬备案手续,但尚未办理保函的,由备案地建设主管部门通知建筑业企业务必自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企业保函,逾期不办理的,各管理部门在进行《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和人员数据库审核时不予通过,并通知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准参加招投标。市外建筑业企业在办理进甬备案手续时,必须同时办理企业保函。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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