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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6/11/02【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建管局,市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合同备案程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市场处联系。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备案程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建设部令第65号、89号、12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市政道路、桥梁、涵洞、河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包括以下合同:

(一)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四)工程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

(五)工程监理合同。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备案的指导和管理。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备案的管理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的工程合同备案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  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分包)、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等必须到合同备案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备案的合同推广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专用条款》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和必要补充。

第七条 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合同的全部正式文本和副本。

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还需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还需提供工程直接发包备案表;在担保制度实施后还需提供银行或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文书 (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其中:

(一)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2、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名单及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施工合同备案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签订施工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施工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2、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及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施工分包合同(含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发包人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签订分包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分包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监理合同备案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人员名单及证书 (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签订监理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监理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副本(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项目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注册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备案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2、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名单及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应当备案的工程合同应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市发〔2006〕153号)第十八条规定,由发包人(招标人、委托人)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合同备案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第九条 合同备案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备案的合同及资料。

合同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行业规定;

(三)合同签订条件是否具备;

(四)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按规定相互提供工程担保;

(五)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是否进行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结算原则与中标原则是否一致;

(六)对施工总承包合同应重点核对企业资质中是否具有地基与基础、建筑装修装饰、机电设备安装等增项资质,没有上述增项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明确依法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原则上应一同备案。

(七)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十条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合同,合同备案机构应在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及时完成合同备案手续,出具《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表》(合同备案表式见附件,各县市区合同备案机构按此表格式复制),并在工程合同上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十一条 合同备案资料不全或备案合同有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的内容的,合同备案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报送合同备案资料当事人补充或修正;报送合同备案资料当事人应当按要求补充资料、完善合同,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合同如有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在签订补充合同后及时到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合同的主要内容变更、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到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交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

合同备案机构应核查补充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备案机构提出的合同备案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反馈。

第十四条 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事项时,应将建设工程合同及合同变更情况的主要内容、工程合同文本,及时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合同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同备案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合同备案机构应当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合同备案情况表及有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备案及合同备案跟踪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已办理合同(不含咨询合同)备案的证明资料,应作为办理后续建设工程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

企业在资质(资格)升级(复审)、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按时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将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工程合同、合同变更情况,作为实施过程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造价审计和结算应当以已备案的合同为依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 发包人(招标人、委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对其重点监管、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

(一)应当备案的合同不履行备案手续的;

(二)签订补充合同、变更合同未及时履行备案手续的;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实际合同与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合同备案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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