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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实施日期】2006/08/08【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你所《关于要求成套住宅参照非成套住宅建筑系数的请示》(海拆〔2006〕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系数小于1.35的砖混二等、砖混三等结构的住房,其拆迁建筑面积的计算参照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非成套住房房改出售及拆迁补偿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市建房交〔2002〕376号)中有关1.35系数的规定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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