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分局、信息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强化“以人为本”的城市规划管理理念,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增强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公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我局决定逐步推行“阳光规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为契机,以实现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实行、稳步推进、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完善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程序,在满足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序推进城市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 二、城市规划公示的范围和内容 (一)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公示。主要公示城市规划法规、政策,市规划局及分局管理的职责范围、管理依据,项目审批条件、程序、时限等。 (二)城乡规划编制、调整、批准实施公示。主要公示的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广场规划、旧城改造的详细规划及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批前要公示规划编制的依据、方案的主要规划图纸、规划立意、规划目标、规划措施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说明;批后要公示有关部门的批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文本、图纸的主要内容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调整的,调整后要及时向社会公示规划调整的内容。 (三)规划建设项目公示。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以及可能对相邻建筑周边关系或环境有一定影响、群众可能有异议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要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方案;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社会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等内容,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建设单位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开工之前,要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规划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咨询电话等内容,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四)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公示。在对重大违法案件下达处罚决定后,要向社会公示违法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等。 三、城市规划公示期限 1、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长期对外公示。 2、城市规划编制成果批前公示期不少于15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长期公示,其它城市规划和设计批后公示期不少于15日。 3、规划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期不少于7日,批后公示期为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违法案件查处公示期为对违法建设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时间不少于7日。 四、城市规划公示方式 1、公示栏公示。在市规划局及分局办公楼醒目位置设立固定公示栏,对外公示规划局、分局及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工作人员及办事程序等。 2、张贴公示。对于拟建设项目对周边可能存在的影响范围较小,影响群体相对集中的情况,宜采用现场张贴的形式进行批前公示。 3、展示厅公示。选取场地专设规划展示厅,主要是一些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和批准实施公示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较大的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 4、公示牌公示。主要是建设工程项目批后公示,建设单位负责按市规划局规定的公示牌样式及内容制作城市规划公示牌,在规划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进行批后公示。 5、新闻媒体公示。主要是对城市规划编制情况、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规划建设项目批前公示的动态等进行发布。 6、规划网站公示。在宁波规划网站上对城市规划法规、政策及管理制度、城市规划编制情况、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及违法建设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推行“阳光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综合处、建管处、编审处、工程处、法规处、各分局及信息中心负责人组成,各处室、分局另确定一名同志为联络员。 (二)实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制度。由市规划局聘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等人士担任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监督员实行两年任期制,在任期内,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接受邀请参加局业务例会,了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参加市局举办的有关规划评审会;参加城市规划听证会;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市规划局。 六、城市规划公示后意见收集及处理办法 由相关处室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编制、规划建设项目及违法建设案件的意见、建议和监督举报并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群众意见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后呈送局领导审阅后给予反馈,对答复不满意但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提交市政府处理,对要求听证的按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二○○四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