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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关于印发鼓励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07/18【颁发文号】北区政办发〔2007〕93号【失效日期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鼓励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北区委〔2007〕7号)精神,现就有关鼓励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补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鼓励土地承包农户将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给经营大户或各类企业投资经营农产品生产基地,形成规模效益。
1、对2006年10月以后形成,集中连片土地流转50亩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导向,由村经济合作社事先提出申请,经镇(街道)汇总审核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验收通过。种植多年生作物的,按每亩50元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补助;种植蔬菜、水稻等一年生作物的,按每亩200元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两年的补助。
2、凡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且对土地流转工作管理规范的镇(街道),区政府按每亩10元给予一次性工作奖励资金。
3、文件印发前已通过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流转土地,区政府按每亩50元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补助。
(二)扶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凡新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承包权入股面积连片100亩以上,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且运作规范的,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三)鼓励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代耕代种代植保”等服务,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土地流转。
1、对利用农机信息平台解决农机作业问题且机耕、机割作业服务成绩显著的服务组织,区政府给予年补助资金2万元。
2、对植保大户统一为周边农户开展植保服务(如代治病、虫)而购置的高性能的植保机械,经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区政府给予50%的购机补贴。
二、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补助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经济合作组织,按要求填写《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项目申报表》和农户承包土地流转清册,附上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合同上报所在镇(街道)经管站,经镇(街道)经管站验收并签署意见后,将承包土地流转项目申报表、流转合同和农户承包土地流转清册于12月10日前上报区农林水利局农经科。
2、区农林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经济合作组织于12月中下旬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区财政局将补助款一次性划拨给镇(街道)。
3、各镇(街道)对享受补助的对象在确无异议的情况下可将补助款下发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搞好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新农村工作机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应把积极鼓励农户流转承包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领导班子,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我区土地流转工作有一个新的推进。
2、制订政策,规范程序。各地应在摸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包括流转面积、涉及农户、流转途径、流转方式、流转期限等)、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促进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方案,配套出台鼓励和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政策,健全土地流转服务机制,规范流转程序,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推动土地向经营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业龙头企业集中。
3、强化指导,督促落实。各镇(街道)对村申报的土地流转农户、流转面积、流转地块及畈名和流转合同或协议等要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到村实地指导、检查与核对,防止虚报大户,联户申报,编造虚假土地流转协议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虚报面积、虚报大户、截留、冒领补助资金等情况,取消补助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表:
1、2007年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项目申报表
2、2007年农户承包土地流转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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