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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宁波市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日期】2007/08/31【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宁波市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扶贫办、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特色农业和绿色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31号),特制订《宁波市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扶贫办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特色农业和绿色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31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期限及资金。

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

第三条 扶持对象。

宁波市欠发达镇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扶持的对象为余姚市大岚镇、鹿亭乡、四明山镇、梁弄镇,奉化市溪口镇、大堰镇,宁海县胡陈乡、茶院乡、桑洲镇、前童镇、岔路镇、深圳镇,象山县高塘岛乡、鹤浦镇、新桥镇、泗洲头镇等16个镇乡和余姚市东南街道茭湖片、宁海县跃龙街道水车片、黄坛镇双峰片的所有村中新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及向上述地区新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进行连片开发的规模经营主体。

第四条 扶持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农户的扶持条件及扶持标准。

1、耕地承包经营权流出农户的扶持条件及扶持标准:对当年将耕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或委托村经济合作社和流转中介组织流转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示范基地开发、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包括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和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下同),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委托流转协议的农户,给予当年新流转耕地每亩50元的补助。

2、林地承包经营权流出农户的扶持条件及扶持标准:对当年将林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或委托村经济合作社和流转中介组织流转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示范基地开发、面积3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委托流转协议的农户,给予当年新流转林地每亩30元的补助。

(二)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条件及扶持标准。

1、耕地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条件及扶持标准:对当年从欠发达镇乡村新流入耕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示范基地开发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当年新增流转面积每亩20元的补助。

2、林地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条件及扶持标准:对当年从欠发达镇乡村新流入林地3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示范基地开发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当年新增流转面积每亩20元的补助。

流转期限内发生变故重新签订合同或流转的不再予以重复扶持。

第五条 申报要求

欠发达镇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扶持资金以村为单位组织申报。

(一)申报材料:

1、申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项目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扶持项目申报表;

(2)农户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清册;

(3)农户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委托协议。

2、申报规模经营主体新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项目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扶持项目申报表;

(2)规模经营主体流入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清册;

(3)规模经营主体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入合同。

(二)申报程序:申报欠发达镇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扶持资金的村,填写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扶持项目申报表、农户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清册、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扶持申报表、规模经营主体流入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清册一式三份,连同农户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委托流转协议、规模经营主体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入合同一式二份报镇(乡)、街道人民政府;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按申报条件进行审核、验收,在申报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填写欠发达镇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扶持项目情况汇总表,将汇总表一式一份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扶持项目申报表、农户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清册、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扶持申报表、规模经营主体流入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清册一式二份,连同农户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委托流转协议、规模经营主体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入合同一式一份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扶贫办、财政局进行审核、验收,在申报表上签署审验意见并盖章后,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欠发达镇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扶持项目情况汇总表,并将汇总表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扶持项目申请表、农户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清册、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扶持项目申报表、规模经营主体流入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清册一式一份报市农业局,上报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底。

市农业局会同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通知所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公示公告连同核实的农户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清册和规模经营主体流入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清册返还所在镇、村,由村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一周,如有异议,应予以核实,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扶持公示反馈表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会同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予以确认。

第六条 资金拨付。

经确认的欠发达镇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扶持资金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

第七条 加强管理。

欠发达镇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扶持资金纳入所在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村经济合作社要将专项扶持资金发放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公开。

各县(市)、区农林局、扶贫办、财政局和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和贪污挪用扶持资金的要予以收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扶持项目申报表;

2、农户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清册;

3、农户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清册;

4、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扶持申报表;

5、规模经营主体流入耕地承包经营权清册;

6、规模经营主体流入林地承包经营权清册;

7、欠发达镇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扶持项目情况汇总表。

8、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扶持公示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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