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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2007/11/01【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北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仑政办〔2007〕174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北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部门,负责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区房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积金缴存在北仑住房中心的职工购房贷款。
第五条 住房中心是贷款的债权主体,并承担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 住房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受托银行负责借款合同签订、资料收集、管理、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宁波市范围户籍(包括单位集体户籍)。外地户籍属政府引进特殊人才或干部交流的,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后可申请贷款。
2、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且当前正在缴存。补缴的不能视为连续缴存。军队转业干部在补缴军队原发住房公积金后视为连续缴存。
3、购买自住住房在房产证签发日起1年内;购买期房的,房产公司须与住房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协议;购买“二手房”的,该房房龄须在20年以下,且自房产证签发日起1年内。
4、购置房价在25万元以上的住房,首付款须达到总房价的30%以上(含);购买“二手房”的,须达到40%以上(含);购置总房价在25万元以下的住房,首付款须达到60%以上(含)。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誉良好,接受住房中心面谈记录。
6、同意该住房全额作为抵押。
7、申请贷款的无发生连续三期,累计六期的逾期记录。申请第二次贷款的,须还清首次贷款。
8、该住房属于共有产权的,借款人必须是该产权第一持有人。
9、住房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住房中心根据贷款条件,确定可贷额,且不超过贷款的最高限额。
可贷额度:
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乘以30%×12个月×贷款年限。
夫妻一方在北仑缴存公积金的,另一方在宁波、鄞州、镇海缴存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原则上可合并计算。配偶为军队军官(含士官)的在提供师级以上单位公积金缴存证明后原则上可合并计算。
借款人最后还款期限不得超过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
第九条 贷款限额
1、房价在25万以上的商品住房,贷款额不得超过房款的70%。
2、购买“二手房”的,不得超过房价的60%。
3、购买房价在25万(含)以下的住房,贷款额不得超过房价的40%。
4、该住房产权中有未成年人份额的,应扣除未成年人份额后计算房价和可贷额;未明确份额比例的,按房价与产权共有人数,计算平均比例,并扣除未成年人份额后计算房价和可贷额。
5、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次贷款最高不超过25万。
6、双方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次贷款最高不得超过40万。
第十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标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及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向北仑住房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向住房中心提出借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其房产共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市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关系证明。
2、经济收入、偿贷信誉证明(均含房产共有权人)。
3、近期两寸免冠照片3张。
4、外地户籍属政府引进特殊人才或干部交流的相关证明。
5、借款人及房产共有权人面签共同还贷承诺书。
6、住房中心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购买商品房期房和现房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2、已首付30%以上的购房款收据。
3、购买房价在25万以下住房的,提供已首付60%以上购房款收据。
第十四条 购买取得房产证1年内住房,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原件(含印花税)、复印件。
第十五条 购买“二手房”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过户后新的房产证、土地证和契税证(含印花税)原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 贷款的审批。
1、借款人在提供完全证明后,填写《北仑区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组合)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2、住房中心对借款人实行面谈制度,形成面谈笔录。对借款人的申请,住房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特殊情况经住房中心领导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3、住房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借款要求,结合相关规定,拟定贷款额度。
4、住房中心对贷款实行信贷人员初审,科室长复审,主任会议终审的三级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贷款办理。购买期房和已取得房产证1年内的现房和“二手房”实行不同操作办法。
一、 购买期房和现房借款:
1、受托银行在准确无误审核借款人相关资料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与售房单位签订《担保合同》。
2、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设个人存款帐户,按合同约定以转帐方式,将贷款全额划转到售房单位帐户。
3、房屋交付使用时,售房单位必须协助受托银行、借款人办妥房屋产权证、抵押登记手续。由受托银行收妥房屋他项权证,并妥善保管。
二、 已取得房产证1年内和购买“二手房”1年内贷款
1、借款人在取得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后,向住房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在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且受托银行收妥他项权证后,受托银行将所贷款额汇入其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还款帐户内。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分为到期一次性还贷款本息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并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由借款人委托各受托银行在约定的银行帐户上扣划。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在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一种,一经确定在合同履行期内不作变动。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每月以相等额度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还款总月数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金×月利率× ---------------------
(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 -1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等额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3、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须申请并经住房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意,按下列规定办理:
1、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前应先归还当期的本金和利息。
2、组合贷款的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由借款人按等比偿还。
3、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还款额应在2万元以上,提前还贷后原贷款利率档次不变,剩余还款期限和月还款额重新计算确定。
4、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时,按合同规定贷款年限所定利率计算本息。
5、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如逾期,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住房组合贷款
第二十一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住房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一种贷款,是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第二十二条 住房中心根据住房金融政策与受托银行签订业务承办协议书,明确各方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出组合贷款申请的,由住房中心对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受托银行负责对组合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组合贷款经批准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政策性《借款合同》和商业性《借款合同》,两者共同组成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不可分割。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商业住房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第二十六条 归还贷款额度按各自合同约定办理。若借款人归还贷款金额不足时,应先归还政策性贷款。处理抵押物时,政策性贷款的债权人住房中心作为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七条 组合贷款按贷款性质不同,分别执行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住房中心与受托银行按规定分别调整贷款利率。

第七章 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房中心建立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楼盘资格审查制度,并由受托银行负责审查。
1、参与贷款合作的开发商,应当向住房中心提供商品房项目开发、预(销)售、竣工以及财务等情况,住房中心进行综合评估,并与符合条件的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合作协议。
2、申请贷款合作的商品房项目,其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必须实现建筑主体结顶。
第二十九条 购买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在住房中心审核批准且借款人办理完相关贷款手续之后放款。受托银行收妥他项权证之前,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购买的自住住房1年以内和“二手房”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由受托银行收妥房屋他项权证后放款。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以共有产权作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受托银行对收押的房屋他项权证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若借款人选择办理财产保险的,受托银行对收押的住房保险单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受托银行应采取电话、短信、信函、上门等方式催讨。连续3个月未还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应当上门催讨并发催讨函;连续6个月以上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贷款的抵押和抵押物处分
第三十四条 贷款抵押。借款人须以购买的住房作抵押(以下简你抵押物):
1、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即抵押人)无权转让、赠予或再抵押。
2、借款人在抵押物被抵押期限,有维修、保管、保证完好的责任。
3、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受托银行把房屋他项权证退还借款人,借款人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抵押物处分。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况时,住房中心会同受托银行,有权依据法律程序处理抵押物。
1、借款人连续6个月以上不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失踪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3、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4、抵押物处理获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3)偿还借款人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4)不足部分向抵押人追索,多余款额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借款人房产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婚姻变迁不影响房产抵押效力和其承担的偿还借款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息未还清前,借款人与配偶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中心有权按规定向借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十条 售房单位要密切配合住房中心、受托银行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借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合同签订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二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及附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在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借款过程中所发生的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自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房屋保险,由借款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文规定的市区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镇海、鄞州、北仑及其区域内的各开发区。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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