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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7/06/18【颁发文号】镇政发〔2007〕13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镇海区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镇海区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构建和谐新镇海,建立“解难创优”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扩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面,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是指在前几年我区为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障覆盖面,调整相应的租金补贴标准,向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方式为主的廉租住房保障(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条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具体负责本区内廉租住房管理和实施工作。财政、民政等部门和总工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由区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方面提取。每年区住保办根据下一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预测,向区财政上报预算,由区财政安排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
  廉租住房租金由区住保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租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一)至申请日止,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口3年以上(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而转为城镇户口,仍享受村民建房政策的人员除外);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宁波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
  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较高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宁波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并连续接受救助6个月以上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家庭(人员);
  (三)无房或现有(原有过)住房的建筑面积:1人户低于22平方米(含22平方米),2人或2人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由申请人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户籍证明、收入情况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镇海区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其中:享受较高租金补贴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的还须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或其他凭证;
  (二)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会保障和救助机构复核,经复核无误后,上报区住保办。区住保办组织房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再次予以复核。复核无误后,再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保办批准、登记;

  (三)区住保办按登记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每季一次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已承租公房的给予租金减免)。
  第七条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住保办签订协议。区住保办按季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将租金补贴用于支付住房租金。
  第八条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享受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的家庭,应当每年如实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会保障和救助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前,一年一次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区住保办备案。
  对复核继续符合条件的家庭,当年不再重新申报。对新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在每年12月份,一年申报一次。
  第九条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享受租金减免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连续六个月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人均月收入连续六个月超过宁波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时,或住房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时,应主动及时报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复核上报。对连续6个月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人员),区住保办在6个月内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第十条廉租住房申请时,对户的认定、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计算、收入情况证明参照《镇海区第二轮经济适用房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建设、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镇政发〔2004〕98号《宁波市镇海区廉租住房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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