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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 市长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精神,市政府对我市现行政府规章(见附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下列8件政府规章(见附件)因所依据的规定废止、被行政法规代替或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予以废止。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政府令 废止理由 1 宁波市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1993年5月14日 第21号 依据的规定已废止 2 宁波市群众集体上访处理规定 1995年8月30日 第37号 已被行政法规代替 3 宁波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6日 第39号 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4 宁波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1996年7月5日 第44号 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5 宁波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9月6日 第83号 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6 宁波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5日 第92号 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7 宁波市店名招牌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12日 第104号 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8 宁波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2日 第105号 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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