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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部令)、市建委《市建委20项非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指南》(甬建法[2005]124号文件)等规定,现拟定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实施细则),请各单位予以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科技处)联系。
附件: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实施细则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工作是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质量与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管的工作职能,是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
第二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管理工作应与施工许可证申领管理权限对应。市建委除负责指导全市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外,并具体负责市老三区(江东、海曙、江北)的施工图审查备案日常性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属地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我市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均应统一纳入各属地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窗口)实施管理,备案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应当公开、规范。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备案应由各审查机构负责办理。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证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包括勘察报告与设计文件两部份,当勘察报告先行审查时,应在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审查机构在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办理审查结果备案时,应事先填写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对符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审查机构发放备案证明(详见附件二);或不予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三)。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窗口办理人员应按我市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的规定,负责日常备案受理与结果处理工作,同时应认真填写审查结果表(内部运行表),并及时做好有关备案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对非一次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窗口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的责任处室进行核验,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条
审查机构收到施工图审查结果不予备案的通知书后,应及时联系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将复审合格的项目重新申报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2005年6月27日
附件1:宁波市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申请表
附件2: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申请 附件3:宁波市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宁波市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核验表
附件4:宁波市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核验表
附件5:宁波市施工图审查不予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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