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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颁发日期】2005/07/08【颁布单位】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甬建交[2005]209号【失效日期】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均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委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具体实施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应当委托具备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进行预测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应当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认证表,并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应根据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的指标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
    五、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核准前,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预告。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http;//www.law110.com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信息,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坐落、房屋类别、可预(销)售面积。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 (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经备案的补充条款)、定金合同备案文本;
    (五)商品房的预(销)售均价。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定金合同文本基础上修订调整的,应当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认可后再进行网上公示。
    七、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的,应当即时在网上操作系统中进行变更。
    八、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九、商品房预(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定金合同备案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双方确认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
    购房人应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或定金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由网上操作系统自动生成并进行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定金合同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专用纸张打印已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十二、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产权证前,合同主体原则上不得变更。
    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合同主体原则上不得变更。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订人应自签订定金合同后最迟于15日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商品房预(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超过约定日期未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定金合同自动注销。网上操作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预(销)售房源。
     十四、购房人申领房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十五、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在网上操作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已解除。
    十六、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情况可在中国宁波住宅与房地产网(网址:http/www.cnnbfdc.com)上公开查询。
    十七、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自6月25日起全面施行,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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