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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低收入家庭住房价格的批复

【颁发日期】2005/09/05【颁布单位】 甬价管[2005]146号【失效日期】

关于2005年低收入家庭住房价格的批复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确定2005年低收入家庭住房价格的报告》收悉。鉴于2005年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房源及所处地段类别等实际情况,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甬政发[2003]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05年低收入家庭住房价格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2005年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准价仍为2280元/平方米。
二、住房的楼层差价率按附表一标准执行。
三、住房的朝向差价率标准为:东套+2%,西套-2%,中间套为0。
四、底层自行车房使用面积在5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500元收取;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750元收取。
此复。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住宅楼层差价率表

附表一:

住宅楼层差价率表

                                           差价率:%

  住房类别及

       总层次

楼层

底层为住宅或非住宅的住房

底层为自行车房的住房

5

6

5

6

-4

-4

0

0

0

0

+3

+3

+3

+3

+3

+4

+3

+3

+2

+3

-4

+2

-6

-2

 

-4

 

-6

备注:

1、底层为住宅或非住宅的住房,包括底层前部为非住宅,后部为自行车房及夹层的住房;

2、底层非住宅与上部住宅之间有自行车房或技术夹层的,在计算楼层差价时作为1层处理;

3、底层为自行车房的住房,自行车房不算层次;

4、对顶层带阁楼的住宅,顶层楼层差价率按本表规定提高2个百分点,阁楼层次差价率分别为五层阁楼-30%和六层阁楼-35%;其他楼层的楼层差价率按本表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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