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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
【颁发日期】2005/09/09【颁布单位】 甬建质[2005]309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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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和实施。 成立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评审验收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 第四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第五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创优申报计划个数原则上控制在60个,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评审数为当年度申报总数的80%。 第六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10月份。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评选的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第八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在该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天内将创省、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目标计划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企业创省、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目标计划,并在当月月底前统一汇总后将计划申报表(附件一)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择优推荐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市建委。 第十二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二,一式叁份);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分为考核检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两个步骤,考核检查时间为工程施工阶段。 第十四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考核检查
考核检查结果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中的四阶段评分、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分和评审委员会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而成。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主体结顶阶段和装饰阶段分别组织检查,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
(1)基础施工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批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工地围档、临舍的布置情况;
(2)主体施工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责情况,外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的搭设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和使用情况以及现场硬化、材料堆放情况; (二)评审 1、市建委组织人员对申报工地资料进行初审,汇总考核检查结果和其他监督检查情况,计算考核检查得分,并形成初审报告。
(1)在考核检查得分中,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中的四阶段评分占60%,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分占40%。
5次评分都必须达到合格等级,其中至少3次评分应达到优良等级。
(2)评审委员会现场检查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被评审委员会评为“一般”的申报工地将取消评选资格。
2、组成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初审意见报告;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五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市建委质安处。 第十八条
对获得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给予以下鼓励:
(一)主承建单位授予《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参建单位授予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创建市建筑安全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施工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逐年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 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作创建计划的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对符合挂牌条件的,由企业申请,填写《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领取单》(附件四),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宁波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宁波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由市建委统一制作和颁发,工程竣工后由企业负责归还。 如同时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则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施行,不再另挂“宁波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创建计划并已获得挂牌的参选工程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委员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随机组织现场抽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不少于四次的抽查,填写《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该表作为该工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可实施摘牌处理。 摘牌分为临时摘牌或永久摘牌。临时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对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于永久性摘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查记录台帐,对挂牌工地进行的每次监督检查,都应按照《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的要求进行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申报评审要求,另行布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建质[2002]447号)文件同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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