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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日期】2005/09/20【颁布单位】 甬建交[2005]318号【失效日期】

 

  为确保《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5]9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购买住房面积标准
    经审核符合《办法》规定的申请家庭,根据房源情况按下列相近建筑面积标准进行控制:
     (一)家庭成员为1-2人的,可购买套面积45平方米住宅;
     (二)家庭成员为3人的,可购买套面积55平方米住宅;
     (三)家庭成员为4人及以上的,购买住宅建筑面积为人均在18平方米以内。
    带阁楼的顶层住宅按其他层次的同套型住宅控制面积标准计算,但阁楼建筑面积应按规定计算。符合上述规定建筑面积的住宅除置换面积外均按规定的价格购买。
    已按上述建筑面积标准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仍不足12平方米的,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再次申请购买第二套低收入家庭住房。

    二、现住房置换
    现住房置换按《办法》四中(一) ~(六)项规定办理。下列家庭按以下规定置换:
     (一)现住房属于承租公有非成套(含成套住房分套安置)住房的家庭,应按《办法》四中(一)~(四)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现住房属于廉租(解困)住房等配租直管公房的家庭,应将原配租的公房退还给产权单位,按配租住房前的住房建筑面积办理置换的有关手续。配租住房前系无房户的按《办法》四中第(三)项规定办理置换手续;
     (三)现住房属于全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家庭,比照房改政策,按照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或人均15平方米的60%支付房改购房款,并予以置换,置换房屋基本价互不结算,其余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规定价格购买。现居住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的住户,在领取所购新房钥匙前向当地房管所办理按期自行拆除或无条件交由当地房管所处置的有关手续。对现居住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家庭,按拆迁的有关规定作适当经济补偿,其住房由房管部门收回;
     (四)现住房是租住落政私房的(含宗教房产),按《办法》四中第(三)、(四)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现住房换购
    现住房换购按《办法》五约有关规定办理。换购家庭应持需换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产权资料、受让方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资格证明、受让方愿意购买的意向书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房管处核准后,买卖双方领取《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合同》文本,并按原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价格签订《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合同》。该住房视同政府供应的低收入家庭住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低收入家庭住房”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内容。当受让方办妥所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房产权证后,换购家庭凭双方买卖合同和过户后的房产权证复印件,办理再次申请购买新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关手续。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四、申请及审批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户籍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其中:低收入家庭的还须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其他家庭的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房管所受理申请并初审后,会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张榜公告10天,10天内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处将有关资料送相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和房地产交易中心,分别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的房产档案和预售商品住房备案登记档案,核查无异议后,送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复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对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处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予以登记。并将核准名单在宁波日报上公告,5日内无异议的,签发《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准购证》(详见附件二),名单清册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己登记家庭购房实行轮侯制。不分可供房源地段,根据不同套型房源的申请登记情况,分别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购房对象和可认购的住房。凭区房管处签发的《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准购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由公证部门主持并公证,按各档建筑面积分类公开抽签确定可认购的住房。可认购住房的家庭,由区房管处在抽签现场签发可认购住房的凭证;未抽到可认购住房的家庭,待下批房源推出时仍符合申购条件的可再申请登记。
    因故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抽签定位的,待各档建筑面积抽签定位结束后,在剩余房源中另行抽签定位。过时不参加抽签定位的视同放弃购买。
    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含70周岁),双目失明或下肢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凭身份证和残疾证)家庭可提出要求优先购买同套型的第一层住房。
    购房者因房源不适合而放弃购买的,需隔次在房源确定时重新申请登记。放弃两次后作不愿购买处理,以后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
    申请人户籍与现住房所在地与承租公有住房或自有私房地址不一致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依据及有关资料,由户籍所在地房管所办理申请购房登记。
     (四)购房家庭持可认购住房的凭证到申报的房管所,按《办法》四的规定办理住房置换和结算购房款,经审核后,签订《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合同》(详见附件三)。缴清购房款后,签发《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交房入住介绍信》(详见附件四),购房家庭持《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交房入住介绍信》到新房所在地房管所办理交房入住的有关手续。

    五、购买方式、销售价格与楼层朝向差价
     (一)购买方式
    1.采取现房出售和期房预售方式,每个家庭限购一套,由个人直接购买经公开抽签确定的住房;
    2.购房人可按有关规定使用本人和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并可申请抵押贷款;
    3.廉租住房对象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三个月后,原租金补贴停止发放,原配租住房腾退。
     (二)销售价格
    低收入家庭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确定,并向社会公布(2005年销售基准价按甬价管[2005]146号《关于2005年低收入家庭住房价格的批复》中批准的2280元/平方米执行)。
     (三)楼层、朝向差价
    住房楼层、朝向差价率,按甬价管[2005]146号《关于2005年低收入家庭住房价格的批复》的规定和附表一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五)。
    (四)低收入家庭购房个人出资款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由三区房管处代收。市建委负责与低收入家庭住房房源提供者结账,个人出资款与房源款差价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六、产权处置
     (一)房屋所有权归购房人所有,应按规定持《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等资料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和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低收入家庭住房"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内容。实行置换的,现住房应在所购新房办妥交房手续后三个月内移交房管部门、私房产权人。
     (二)低收入家庭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不得转让或出租,若擅自转让或出租将由政府按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在规定期限后上市转让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三)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免缴契税。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七、监督管理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准购证》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其《低收入家庭住房准购证》;对已经骗得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低收入家庭住房,并按《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对未满规定的上市限制年限,擅自转让的,按《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低收入家庭住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相关规定
     (一)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后,自行处理的自有私房涉及拆迁时(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尚未上市出售的,拆迁中不再享受拆迁安置优惠政策。
     (二)户的认定、家庭人口计算、使用面积计算等,比照《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甬建交[2005]3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比照市建房交[2002]376号《关于非成套住房房改出售及拆迁补偿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套型不同建筑面积的成套住房,按同一单元同套型建筑面积大的计算,差额部分面积,按房改政策补购。
     (四)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但经核实购买住房确有困难的,可按甬政发[2005]92号《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解决。
     (五)符合《办法》规定申请条件购房的家庭,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与已婚子女、兄弟、姐妹等实际居住,且有常住户口,并单独生活要求分户购房的,应提交经家庭成年人同意分户购房的书面申请(可享受对象为分出户,现住房使用面积为38-43平方米,分户购房时留住现住房人员一般不少于2-3人),经批准可分户购买一套新房。现住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1、现住房是承租公有住房的,分出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合计小于或等于38平方米,应按38平方米面积比照房改政策支付房改购房款,可置换建筑面积38平方米新房(下同);大于38平方米的按同面积置换,置换房屋基本价互不结算。分出户原人均使用面积使用权由房管处收回并分配给留住户承租(留住户家庭成员今后除结婚、出生以及子女为现役军人或户口报在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及归正人员的户口可迁入外,其他人员户口迁入,不计入房屋拆迁或申请解决住房困难时的家庭人口数)。承租人应按 《宁波市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缴纳房屋租金。
    2、现居住自有私房的,产权人或配偶系《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其可认购住房建筑面积按规定价格购买,原住私房应由留住户居住,在领取所购新房钥匙前,与留住户签订居住协议,该房屋拆迁时按《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补偿安置;持证人系私房产权人的同住人的,可比照《办法》四中的第(三)项的规定办理,原居住房屋腾空给产权人(产权人或留住家庭成员今后除结婚、出生以及子女为现役军人或户口报在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及归正人员的户口可迁入外,其他人员户口迁入,不计入房屋拆迁或申请解决住房困难时的家庭人口数)。
      (六)在旧城改造拆迁中,已按拆迁的有关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房的,申请购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房的,购房时其住房面积按拆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住房的使用面积认定,符合《办法》规定的申请家庭,被拆住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市区直接安置结算价购买,其余面积按规定价格购买。
     2、2002年6月30日前已按拆迁低限安置标准(33档)的拆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区直接安置结算价购买,其余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规定价格购买。
     3、2002年6月30日后已按拆迁安置低限标准(即: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或人均15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房的,尚未购买安置住房且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被拆住房建筑面积以及与拆迁低限标准面积差额部分的60%按市区直接安置结算价购买,其余面积按规定价格购买。
    (七)居住非住宅改作职工住宅及单位集体宿舍的家庭按以下规定办理:
    1、1998年12月31日前,单位将承租的直管非住宅或其自管的非住宅改作职工住宅的,经单位同意后均可比照直管公有住宅用房有关规定办理,房改购房款支付绘房屋产权单位,现住房应在所购新房办妥入户入住手续后3个月内移交房管部门。
    2、1998年12月31日前,安排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家庭,可比照房改政策,按照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或人均15平方米的60%支付房改购房款,支付房改购房款的部分面积予以置换,置换房屋基本价互不结算,其余面积按规定价格购买。在领取准购证时,必须提供与单位签订的腾退住房协议书,该房列入拆迁时只能按非住宅拆迁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前出台的有关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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