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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

【颁发日期】2005/09/21【颁布单位】 甬建交[2005]319号【失效日期】

 

    为确保 《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甬政发[2005]9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户的认定、家庭人口与建筑面积计算
   (一)户的认定以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下同)城镇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三年,除军队复退转业军人外)、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为基本依据,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1、已婚无房家庭,以结婚证和城镇居民户口簿为一户认定;
    2、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租住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的,以租赁合同为一户认定;居住私有住房(含1983年12月17日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以城镇居民户口簿和私房产权证、租赁合同为一户认定;
    3、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城镇居民户口簿(含单位集体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为一户认定:
    ①就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之外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②申请日已达30周岁且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无承租公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 (1998年12月31日以后转让的应当合并计算)、承租公房建筑面积小于32平方米的单身居民。
      (二)家庭人口计算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内无住房的,可以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2、城镇居民的配偶户口虽不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但生活居住在本市三区的,可将该配偶计入家庭人口数。
     3、虽有城镇常住户口,但系在申请日未满18周岁的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计算在内(列入原迁出地计算);申请日已满18周岁的,列入现户口所在地计算家庭人口。
     4、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人员,可将其列入人口计算范围:
    ①户口报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②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
    ③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④临时去境外、以后仍要回原地居住的人员。
    5、己婚户中的一方,户口注册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在结婚用房所在地计算家庭人口数,但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6、原在市三区有常住户口和住所的,在申请当年户籍迁入申请人处者不列入家庭人口计算(出生、结婚以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迁入除外)。
     (三)建筑面积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包含自有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具体按下列分类计算:
    1、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房屋产权证上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载明的面积计算;住房结构属砖混三等按砖混二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属砖木、木结构的,若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比例系数在1.35以上的按1.35计算,小于1.35的,按实计算;共有产权面积计算,按产权证明确的份额计算,产权证上未明确的,按共有人人均份额计算;六区近郊农村自建房无房屋产权证、但有批地建房资料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自有住房计算建筑面积;非住宅房产视同住宅计算建筑面积。
    2、建筑面积未明确的,按测绘机构测绘面积计算。
    3、离婚户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甬建交[2005]317号《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五、使用面积计算第四项规定执行。
    4、自有住房在1998年12月31日以后转让的,其出售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二、购房及申请
    (一)销售房源
     购买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准入制的程序。由市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公示可供房源的地块及户型等情况。
     (二)房源套型的选择
     1、限购小套型住房的申请家庭,只能申请购买小套型住房。小套型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为70m2(含70m2)以下的住房(以标准层建筑面积为准)。
    2、不属于限购小套型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任选一种套型(含小套型)住房申购。
     (三)购房申请时间
    购房申请者应在市建设委员会公示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办理购房申请登记手续。
     (四)申请购房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办理购房申请登记手续:
    1、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拆迁户应提供《住宅拆迁自选安置协议》原件和拆迁办提供未购房证明;离婚无房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处的应提供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
    2、户口簿(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5、就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外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还应提供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和户籍证明;
    6、享受优先申购的家庭或单身居民,还需提供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
    7、房管部门认为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
     (五)申请家庭如需由已参加工作的子女贷款,并作为共同购房人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经核准可以共同购房。
    1、共同购房的子女必须是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登记表中的家庭成员,并提供申请家庭的户口簿和家庭成年人的身份证。
    2、申请人与家庭成年人共同签名的申请报告。
    3、共同购房子女工作单位的证明。
     (六)购房申请程序
    1、申请登记
    申请购房家庭,由申请人持购房申请第(四)款规定的资料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提出购房申请,经房管所初审后,填写《购买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配偶单位及社区居委会审核盖章后,返回给房管所。
    2、审核公告
    房管所对返回的《申请登记表》审核后,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告10天,10天内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处将有关资料送相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和房地产交易中心,分别负责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的房产档案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档案,核查无异议后,送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
府进行复核、盖章。
    3、核发《申购证》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处在 5个工作日内核准予以登记,签发《市区购买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证》(以下简称《申购证》)。符合优先申购条件的,在《申购证》上注明“优先申购”。
    三、住房销售程序
     (一)摇号确定准购家庭和选房顺序号。
    若区房管处核准签发《申购证》的户数大于实际可供房源数时,原则上将每批次的50%可供房源供应优先申购的家庭或无房单身居民,如优先申购家庭和无房单身居民超过批次可供房源的50%时,采取在优先的《申购证》号码中先公开摇号确定准购家庭;另50%的可供房源及优先申购剩余房源在非优先申购家庭和单身居民的《申购证》号码中公开摇号确定准购家庭。具体摇号方法根据两类对象的《申购证》号码依次输入电脑,由三区房管部门共同组织,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分类进行摇号,监察部门和购房户代表参与监督。
    确定准购家庭后,将两部分准购家庭名单登报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区房管部门签发《购买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在《准购证》号码中再次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准购家庭按房产开发公司规定时间,凭《准购证》到售楼处参看房源的套型、平面布置等情况(时间10天左右)。
     (二)选购住房方法
    准购家庭凭《准购证》和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按选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房产开发公司(售楼处)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具体方法如下:
    1、根据住房房源情况和选房顺序号制定售房时间表,明确每个准购家庭办理选购住房手续的时间,并将售房时间表发给每户准购家庭;
    2、售楼现场将供选购的住房套型、位置详细情况在墙上张贴公布,进场选购的家庭决定所购买的住房,在选定住房的图纸相应位置写上选房顺序号并签名;选房完毕后,准购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
    3、准购家庭依照售房时间表,根据自己选房顺序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售楼处选房定位办妥购房手续;若当天某一选房顺序号的家庭因故迟到,则该选房顺序号的准购家庭安排至当天选房顺序号最后进场选房;若当天某一选房顺序号的家庭该到而未到,则该家庭的选房顺序号排至该轮选房顺序号的最后。
     (三)购房付款方式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条款办理。
     (四)区房管处签发的《准购证》适用购买当年指定小区的住房,因故放弃等原因,该《准购证》作废,剩余的可供房源并入下批次可供房源使用。
     (五)申请人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购得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一经发现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退回购房款,其他费用不予退还,并在5年内不准重新申请登记。
    四、住房销售价格
    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和自行车房价格按市政府批准后的价格执行。
    五、产权处置
    购房者在普通(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按商品房产权登记相关规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等资料,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申领房屋所有 (共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归购房者所有。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转让或出租,若擅自转让或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购买价格收回住房,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在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需补交土地收益差价。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及“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相关内容。
    六、相关规定
     (一)申请家庭(申请人)户籍归宁波市科技园区公安分局院士路派出所和宁波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管理的,按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常住居民对待,申请登记分别由江东区房管处东柳房管所和明楼房管所负责受理;就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外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二)1999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1997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后予以受理。
     (三)1999年6月1日后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申请人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盖拆迁单位公章)。房屋拆迁“套现金”安置的,申请人应提供拆迁“套现金”承办单位出具的“套现金”证明。“套现金”承办单位已不存在,要出具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进房屋转移时限在6个月内的可视为“套现金”。
    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期间拆迁户货币安置(或“套现金”安置)后转给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购买一套住房并一起居住的,无房一方可申请登记。
     (四)1998年12月31日至申请期间将一套住房出售,一年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购买一套住房,则以两套住房中面积大的一套计算建筑面积;1998年12月31日至申请期间将两套住房中的一套转让或承租两套公房将其中一套改户的,则按两套合并计算建筑面积,如转让或改户给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的则可计算在受让或现承租人家庭。
     (五)申请人居住集体宿舍、集资建房、承租自管公房等须由房屋产权单位(人)确认房屋性质,符合申购条件的可受理申请登记。
     (六)原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持有蓝印户口者,若符合申购条件的可受理申请登记。
     (七)离婚家庭未成年人子女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成年(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居民户口簿为准。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前出台的有关普通(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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