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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05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的通知

【颁发日期】2005/11/07【颁布单位】 甬房委办[2005]60号【失效日期】

 

市区各房改一级网络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等市、县(市、区)2005年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和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浙房改办〔2005〕7号)精神,决定调整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区2005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砖混二等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900元。最低限价:砖混二等及以上的公有住房调整为240元/m2,砖混三等公有住房调整为190元/m2,砖木、木结构公有住房调整为140元/m2。
购买公有住房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的价格:公有住房在一类地段的调整为3500元/m2,二类地段的调整为3000元/m2,三类地段的调整为2500元/m2,四类地段的调整为2200元/m2,五类地段的调整为2000元/m2。
    二、2005年砖混二等公有住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调整为2.80元,提租幅度为7.3%;其他结构等级公有住房及其增减设施的租金标准均按7.3%的比例作相应调整(详见附表)。
    (一)承租按政策规定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提租后新增的租金部分全额予以减免,即仍按1998年租金标准执行。
    (二)原符合租金减免补条件的住户,减免补渠道不变,其减免补金额按以下办法核定。
    1、离退休干部、职工,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今年新增租金100%由所在单位予以补助;抗战前期(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1992年9月~1997年(以下称1997年前)净增租金按70%,1998年后净增租金按100%予以补助;抗战后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1997年前净增租金按60%,1998年后按100%予以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1997年前净增租金按50%,1998年后按80%予以补助。退休职工1997年前按净增租金30%,1998年后按60%予以补助。
    2、“净增租金”的减免补办法,原则上仍按原规定执行。若企业经济困难,则由职工单位开具证明,承租人向公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公房产权单位核准,减免补金额在调整后的租金中直接减免。
    3、社会优抚对象、特困户的减免补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镇海、北仑、鄞州区按照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和公房租金标准执行。

附件:1、《宁波市市区2005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2、《宁波市市区2005年公有住房增减设施租金调整表》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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