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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使用管理的通知 |
【颁发日期】2006/04/30【颁布单位】 甬建法[2006]146号【失效日期】 |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使用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下简称安置房)房源使用管理,改进集中抽签定位分配方式,加快建设资金回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置房房源以“属地解决”为原则,凡由市建委组织建设、回购的安置房房源主要用于市属重点项目的拆迁安置,各区项目或市属其他项目应通过多元化渠道组织、解决安置房房源。 二、凡由市建委组织建设、回购的安置房房源实行计划管理,市建委为安置房房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房源建设、使用计划的审核和项目初期建设资金、房源回购专项资金的安排;委托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做好房源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具体做好项目建设管理、房源回购、分配和房款结算等相关工作;委托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做好城市拆迁安置房房源使用计划编制、安置房房源调配工作,并协助做好房款回笼落实等相关工作;各区(用房单位)按项目具体做好抽签定位分配工作。
三、市建委除了委托市经房办组织建设部分房源外,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开发单位实施的限价住房项目中回购部分房源,回购房数量、套型、价格和要求在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中明确。委托市经房办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房源使用纳入计划管理。
四、市经房办在拆迁安置房房源确定后,应编制安置房房源清册(包括房源项目名称、项目交付时间、套型、数量、价格、车棚位置及面积)交市拆迁办分配管理,市拆迁办根据各拆迁项目情况提出分配方案(包括各用房单位、用房时间、数量、套型和房款回收计划及要求)。 五、用房单位和拆迁单位在制订项目拆迁方案时,应报市拆迁办审定,并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提出用房申请,由市拆迁办审核并签发房屋调拨单。市经房办凭房屋调拨单与用房单位签订安置房用房协议;属回购房源的,同时由用房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按协议或合同缴付房款。用房单位在与被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15日内,应将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情况报市拆迁办备案。用后余房不得作为它用,若用于其他项目拆迁需经市拆迁办同意。 六、安置房交付后用房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按商品房购买合同办理房款最终结算手续,被拆迁人凭拆迁单位出具的相关凭证到指定的开发单位办理交房手续。 七、安置房使用价格原则上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具体由市经房办按项目成本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建委审核确定。新增房源价格构成:基本房价(建设成本或回购成本价格)、区域配套缺口资金分摊成本、垫付回购资金财务费用成本和空关房物业管理费成本,基本房价外房款支付方式在安置房用房协议中明确。 八、安置房房款结算遵循“先付后用”的原则,房源属现房的,用房单位应在付清房款后使用;房源属在建期房的,用房单位应按不低于房款50%向市经房办支付预付房款(属回购房源的按回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房源未使用前暂由市经房办按回购协议垫付开发建设单位。房源使用单位确定后按商品房购买合同由用房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款结算手续。 九、交房前市经房办、市拆迁办、开发建设单位、用房单位、物业公司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按商品房购买合同办理交房手续,应定期向市经房办反馈房源交付情况。
十、本通知下发后30天内,各用房单位应将以前拆迁项目用后余房退还给市经房办,期间发生的空关房物业管理费成本由用房单位承担,该部分房源的使用、管理统一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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