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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管理,按工作内容可分为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和项目代建三大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代建,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从立项至交付使用)或各阶段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本市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凡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并且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代建的,应当实行招标。
第八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代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人;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拆迁征地等前期工作情况复杂、实施难度大的城建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项目代建可采用阶段性项目代建或全过程项目代建方式。阶段性项目代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又分为前期工作项目代建或建设实施项目代建。
前期工作项目代建由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勘察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建设实施项目代建由项目管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自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到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实行代建。
全过程项目代建由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完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的项目代建。
建设项目可采用全过程项目代建或阶段性项目代建,实行阶段性代建的项目必须进行建设实施代建。
第十条 实行项目代建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从事类似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建设类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代建招标。
第十一条 代建招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过程项目代建和前期工作项目代建项目应具备:
1、立项批文或项目建议书;
2、用地许可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
(二)建设实施项目代建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实施代建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代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也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较多时,招标人应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不少于5家的潜在投标人。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代建项目的实施特点和代建周期、质量;
(三)建设项目的代建内容,规模,资金情况;
(四)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
(六)入围的潜在投标人的选择方式和数量。
第十六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列明投标资格条件或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对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资格预审,一般项目使用合格制的资格预审方式。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资格条件,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 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主要内容: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履行项目代建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一年中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开发或者代建项目重大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代建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建设项目的代建内容、规模、资金情况,代建项目的实施特点、代建周期、质量要求等;
(二)项目代建任务书:包括招标人对投标人实施招标项目代建过程中承担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责任和投标人是否实行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违章违纪行为等责任追溯制度等具体要求;
(三)项目代建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五)评标办法及细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由中标的项目管理公司按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中标的项目管理公司还要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投资主体)按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宁波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工程建设管理能力和经验;
(三)具有和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项目代建管理费承诺,投标人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承担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经济责任承诺,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承诺,何时介入本项目、介入的程度以及项目竣工后的服务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接受招标人的监管承诺等;
(二)投标报价组成;
(三)项目代建实施方案:包括代建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管理目标及控制措施,与本项目相类似的管理业绩,拟投入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方案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担保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价的5%,最多不能超过80万元,其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支票或者银行保函,由投标人自行选择。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二十三条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市招标办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也可采用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联合体的组成应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进行。开标、定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审,不受他人不利于公正的倾向性意见影响。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9号令)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得受理。招标人已受理签收的,投标文件也不予开启: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影响投标文件在开标前的保密性的。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不再进入详细评审:
(一)投标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范围,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家中标候选人或经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根据评标报告,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书面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投标有效期内,当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提出无法履行项目代建合同的,招标人可依据评标报告中的排序依序重新确定中标人。超出投标有效期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项目代建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将代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报市招标办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代建合同,并在订立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签项目代建合同的,其投标担保不予退回;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担保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过程中,中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同时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业务;
(三)将代建项目全部转包或肢解转包给其他人;
(四)项目经理同时在其它代建项目中从事管理工作;
(五)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六)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降低代建工程质量、抬高代建项目投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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