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

【实施日期】2004/09/29【颁布单位】甬建质发〔2004〕53号

 

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

一、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各类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紧急突发性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实施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信息管理工作。

三、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1.收集、整理、传递本辖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2.分析本辖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辖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

3.督促本辖区建筑安全事故快报、事故结案调查报告、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4.提出改进本辖区或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5.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辖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6.向所在部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四、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应确定一名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同志担任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联络员的确定原则上为主管部门相关职能的科室或安全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并填写联络员登记表(登记表详见附1),同时报市建委备案。联络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按要求补报。

五、联络员会议制度:

1.市建委负责组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季度会议、临时会议。 季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季度工作,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季度会议由全部联络员参加。 重大事故频繁发生时,或有重大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2.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建委负责通知。

3.联络员会议纪要,抄报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建委等主要领导同志,印发联络员所在部门单位和联络员。

4.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市建委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六、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要在本辖区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渠道,从而形成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信息网络。

2.各辖区联络员传达贯彻上级各项工作指示精神或上报工作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

3.各辖区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市建委书面报送上一季度建筑安全生产履行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4.各辖区联络员对本地需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建委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5.市建委以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处名义,通过文件、简报、工程建设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

七、联络员所在部门单位应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分管领导,确定联络员,并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八、建立信息报送责任追究制。凡发生重要紧急信息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事实失误、工作被动或严重后果的,要逐级追究有关领导和联络员的责任。

九、各辖区联络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由市建委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联络员会议上通报;每年在文件、简报、工程建设网站上公布。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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