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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估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估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施工工程的估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估价的主管部门,宁波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市区房屋拆除施工工程估价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房屋拆除施工工程的估价应由具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
第五条 估价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房屋估价标准结合市场供求状况进行。
第六条 房屋拆除施工工程费为旧房料折价收入扣除人工费(机械台班费)之差,施工过程中的其他不可预计费列入后续评估。
第七条 估价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被拆除房屋施工工程进行估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估价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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