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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拆除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房屋拆除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http;//www.law110.com
第三条 房屋拆除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拆除施工招标人是提出拆除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拆迁单位。 第五条
房屋拆除施工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 http;//www.law110.com
第六条 招标人负责房屋拆除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房屋拆除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房屋拆除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房屋拆除施工项目,一般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㈠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㈡ 项目有特殊工期要求,时间比较紧迫的;
㈢ 项目较小,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㈣ 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之前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施工标段价值,并将招标方案报管理单位备案。在同一次招投标中,每家投标人只能参加一个施工标段的投标。成套住宅、大型商场、厂房、办公楼等房屋建筑一般以单体作为一个标段;其他的房屋建筑以合理性为原则划分标段,但一个标段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000平方米。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相关资料,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㈠ 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㈡ 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资格等级、专业技术能力,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㈢ 最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等问题。 http;//www.law110.com
第十二条 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施工企业的数量大于招标标段的数量,采用摇号的方式决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拆除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并由评标小组合议决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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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可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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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作出书面评标记录并存档备案。评标记录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八条
中标人在中标后应立即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十,但最低不得少于伍仟元人民币。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十九条 中标人中标之日起三日内,应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逾期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时,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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