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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http;//www.law110.com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和房屋附属设施以及其它需要拆除的工程。 http;//www.law110.com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宁波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市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单位)。http;//www.law110.com
第四条 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必须由承包企业人员出任,禁止将工程转包。 http;//www.law110.com
第五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向管理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以后方可开工:
㈠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㈡ 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http;//www.law110.com
㈢ 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
第二章 施 工 前 的 准 备
第六条
拆除工程的委托单位与承包的施工企业在签订委托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委托单位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承包企业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全面负责。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应实行施工监理。
第七条 委托单位应向承包企业提供如下资料和情况,协助承包企业制定拆除工程施工方案:
㈠ 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http;//www.law110.com
㈡ 拆除工程涉及区域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及隐蔽工程的分布情况。http;//www.law110.com
第八条 委托单位应在施工前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如水、电、煤等)的切断、移位工作。
第九条
承包企业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对被拆除物进行实地查勘,制定拆除方案,并按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文明施工、市容、环保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其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㈠ 制定工地环境卫生制度及文明施工制度;
㈡ 降低施工中产生噪音和加强施工、运输过程中扬尘、滴漏管理的措施;
㈢
拆除工程现场挂牌施工。铭牌上应标明工程项目名称、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号码等,标牌应设置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
㈣ 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周围道路沟管畅通、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 http;//www.law110.com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由承包企业编制,经委托单位批准。其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报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承包企业应根据各种拆除方法的规定要求,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拆除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围栏。在市区主要路段、交通要道两侧,围栏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栏应做到清洁整齐,无破损,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在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和居民住宅区周围进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钢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形式,必要时应搭设防护隔离棚。
第十二条 对特殊的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拆除工程应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采取严密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
第十三条 对作业人员应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记录,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从事拆除工程的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其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施 工 阶 段 的 管 理 第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确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应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并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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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拆除工程作业一般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第十七条 拆除构件或结构时,应防止相邻部分发生坍塌;进行局部拆除时,对保留部分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造成相邻房屋、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应负责修复赔偿。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墙体等部位聚集人群或集中堆放材料。
第十九条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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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应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管道拆除时,应查清管道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相应的措施,清除管道内介质。
第二十二条 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第二十三条 采用手工或机械作业法拆除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和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采用爆破拆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http;//www.law110.com
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 在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险情事故,如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火灾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等,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应及时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在十二小时内向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组织由委托单位、承包企业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㈠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是:查清事故经过情况和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协助事故单位总结教训,制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㈡
事故调查和取证,至少有二人同时参加并作好记录,由被调查人签字,对事故现场拍摄的资料作出标记,注明有关数据或绘制简明现场示意图,供调查分析和存档备案。
㈢ 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二十日内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书》报管理单位;伤亡的统计口径和上报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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