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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2号)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监站将本文件与省建设厅浙建建[2003]32号文一并下发到各施工企业与监理单位。
一、凡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与监理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停业整顿6个月至1年,建议降低或吊销项目经理、监理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根据资质管理权限降低以至吊销或建议降低以至吊销企业资质,外地进甬企业一律清退出宁波建筑市场。凡发生四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停工意见下达之日起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根据管理权限降低以至吊销或建议降低以至吊销项目经理、监理人员资格直至企业资质,外地进甬企业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宁波建筑市场。
二、各县(市)、区内1年内发生一次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或发生四级责任事故次数超过目标管理规定的指标数,取消该县(市)、区当年度“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的申报名额。
三、凡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责任或1年内发生2起四级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4年内不得申报“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
四、凡再发生支模架、脚手架、施工机械、深基坑坍塌以及沉井施工安全事故等社会影响大的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停业整顿6个月至1年,根据管理权限降低以至吊销或建议降低以至吊销项目经理、监理人员资格直至企业资质,外地企业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宁波建筑市场。这些企业在2年内不得申报“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
五、凡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的,一经发现、查实,根据管理权限吊销或建议吊销项目经理资格,企业停业整顿6个月至1年,4年内不得申报“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
以上5项涉及到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二○○三年四月四日
附件1: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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