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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预购商品房转让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处),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近期,“恶炒楼花”的问题和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中介人员为“炒楼花”的行为提供中介服务的问题又有所抬头,消费者对此的投诉接连不断。这一问题严重扰乱了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对此,为遏制“恶炒楼花”现象,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预购商品房转让管理的通知》(市建房〔2002〕183号)文件规定。重申:对已经预售、预购的商品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之前,不得转让,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服务或在报刊、杂志、网上等媒体登发广告、信息。凡已在报刊、杂志、网上等媒体登发广告信息的,限期(5月15日之前)自行清理完毕。
二、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必须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权限和责任,明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假借委托方名义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获取佣金以外的其它费用;不得以提高委托销售价格进行分成的形式收取销售费用;不得以受托中介机构名义收取房款。
三、中介机构包销商品房(含其它准予销售的房地产项目)时,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包销合同或协议,明确销售内容与价格、权利与责任,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销售,不得隐瞒委托方确认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四、中介机构对受托中介的房源信息必须认真核实,必须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发布广告信息和提供中介服务;对权属不清或当事人未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发布信息、广告和中介服务。
五、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为转让预购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合同文本,不得以见证方等形式签署转让、意向等有条件合同,不得以见证服务费或信息费等借口收取中介费。
六、各县(市)、区中介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对辖区内的中介机构(含分支机构)逐家进行专项清查。清查出有违规中介行为的中介机构责令其在半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内一律不予提供《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七、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或以包销形式销售房地产项目违反规定的,暂缓或不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交易机构不得受理该项目的合同备案、交易等业务。
八、凡今后再发生为“恶炒楼花”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中介机构的中介资格。涉及的经纪人的资格证不予年检或注册初审。
九、各中介机构接此通知后要进行认真清理与整改,并制定相应措施,做到依法经营,诚信中介。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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