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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8/10/01【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江宁、六合、浦口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和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08〕10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二、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物价局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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