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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8/03/10【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丽公积金〔2008〕2号

市、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在提前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撤消贷款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
4、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于2007年1月15日以后住房公积金存款未提取的;
5、申请转贷借款人于2000年 1月 1日以后办理自住住房按揭贷款的,该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且无逾期还贷记录;
6、原按揭贷款购买的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已办理了产权证的(房屋年限不得超出20年),并同意以该套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三、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1、贷款额度, 不得超出申请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且不得超出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转贷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四、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五、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1、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契税证、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最近一年的还贷记录、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月收入证明、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转贷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转贷借款人筹资提前还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原银行贷款的住房抵押登记;
3、借款人按《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程序办理贷款。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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