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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06/14【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丽公积金委〔2007〕2号

市、区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结合当前市区房地产市场现状、干部职工的收入水平和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贷资金规模,对现行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作部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个人25万元,双职工家庭40万元。
二、干部、职工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个人可申请办理不超过总房价50%的公积金贷款,双职工家庭可申请办理不超过总房价7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实际可贷数额计算标准,由“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40%”调整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四、在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额偿还后,间隔5年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个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不得提取;个人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款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异地购房,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不得提取。但在父母或子女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
七、个人可以每5年提取一次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个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有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提前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可以提取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数额不得超出还贷数额。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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