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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心城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7〕76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中心城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补充规定》已经2007年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丽水市中心城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中心城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及时解决农村村民建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5号)的需要,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建房的类型与条件 (一)农村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新建住房: 1.按照规划原有房屋在撤并的村庄范围(如自然村撤并、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避险)的; 2.根据村镇(庄)建设规划原有房屋无法实施拆改(扩)建或因建筑结构等原因无法拆除原有住房而实施拆改(扩)建的; 3.家庭三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结合户均宅基地面积均达不到下述标准的: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用房面积,不包括本数):泥木结构40平方米;砖混结构35平方米。 户均宅基地面积(含附属用房面积,不包括本数):1-3人户,75平方米;4-5人户,90平方米;6人以上户,110平方米。 新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不在原有住房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建房,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或待置换用地内的建房和在其他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房。 (二)家庭三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结合户均宅基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新建住房条件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户,允许家庭成员中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村村民通过家庭内部调剂原有住房的方式新建住房,但原有住房符合规划经拆改(扩)建后能达到上述新建住房条件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得以调剂或以分户的名义申请新建住房。 (三)农村村民除符合新建住房条件的外,其余的应采取原址拆改(扩)建的方式建房。 二、农村村民建房原有住房的处置 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其原有住房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属建新拆旧的,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原有住房拆除协议,并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新建房屋结顶后的三个月内由建房的农村村民自行拆除原有房屋,退还的旧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二)属因建筑结构等原因无法拆除的,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应将原有住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和管理,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属本村村民内部调剂住房后建房的,调剂双方必须是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困难户,接受调剂一方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批准建房的农村村民,其原有住房未按协议规定履行拆除或未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的,市房屋、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新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简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建房申请。 农村村民应向户口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对农村村民的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认为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即在村公示栏内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姓名、家庭常住人口、现有住房情况及其处置方式,申请建房地点、建房用地面积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由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房申请文本,申请建房农村村民应按申请文本的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现场踏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建房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将其建房申请材料转给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并召集相关部门到实地进行踏勘、调查。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告知申请建房农村村民应提供补充的相关书面材料,如有关依据、证明等。 (三)联合公示。 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建房农村村民应提供的相关书面补充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建房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内进行联合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不符合建房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建房材料当面退回给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并说明原因。 (四)审查审核。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反馈意见的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申请建房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五)建房用地放样。 建房用地报经批准后,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批准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建房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建房农村村民提交的符合规划要求的房屋设计图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申请建房农村村民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放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放样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六)联合竣工验收。 农村村民住房建成后,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城管执法、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其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未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的,由建设、城管执法、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四、其他事项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丽政发〔2005〕15号文件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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