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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房产出租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04/04【颁布单位】丽政办发〔2006〕24号  【失效日期】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房产出租经营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房产出租经营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国资委
(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直单位房产出租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现就加强市直单位房产出租经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资营运机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在保证正常履行工作职能的前提下,对本单位出租经营的房产应通过市招投标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招标、拍租等市场化方式选择承租人。   

二、房产一次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三、财政供养单位房产出租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拖欠和截留,出租收益应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起1个月内上交市财政专户,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   

四、对违反本意见,不实行公开出租经营,拖欠、截留、隐瞒出租收益的单位,由监察、审计、财政、国资委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应责任。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说明:本页内容不适合直接用A4纸张打印,需要进行适当的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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