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应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的精神》精神及《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我局质量安全管理处备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质量安全管理处反映。
二○○六年三月六日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重特大 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提高连云港市建设系统对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的精神》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系统实际,特制定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境内从事的建设工程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质量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事故可能发生的类别
(一) 深基坑坍塌;
(二) 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
(三) 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四) 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
(五) 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工作机制 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建设厅的指导下,连云港市建设局负责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质量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质量安全应急救援组织和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四、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与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包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连云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和建设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质量安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总指挥由市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建设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和其他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局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应急职责范围:拟定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指导全市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建设厅和省建管局报告事故情况,指导、协调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连云港市建设局质量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质量安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主要领导任应急救援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救援职责范围:拟定各县(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连云港市建设局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各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应急救援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五、应急救援准备
(一)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县(区)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四)各地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应急方案中应考虑通讯呼叫的及时性。同时,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要注意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五)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六、应急救援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各县(区)及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险情或事故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市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上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和和市安监局,并迅速上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连云港市建设局质量安全管理处负责受理事故报告并上报局领导,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已建房屋建筑的,应及时与市政处或开发处联系通报后,上报局领导。 3、报告内容 (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等情况; (2)事故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5)采取措施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二)事故处置措施 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受灾职工的生活问题,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并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2)自我保护。在抢救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市建设局派出督察组,由局质量安全管理处组织督察组赶赴现场实地督察,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已建房屋建筑的,会同市政处或开发处组成督察组。对有关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与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和建设厅续报有关情况。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命令和应急救援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三)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县(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七、应急救援终止 (一)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建设局报告,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报告。 (二)应急救援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八、保障工作 (一) 宣传教育 各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和预防常识的宣传,增加事故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救援反应能力。 (二)人员力量保障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的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的管理,掌握各地应急救援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增援。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二支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并报建设局备案。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等人员组成,担负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对事故工程现场作出安全性鉴定,提出处置和应急救援方案,对事故工程的安全性鉴定工作提出意见。 3、应急救援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接收和转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九、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建设局针对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迅速开展工作。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建设局和在连云港市施工企业必须在本预案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本地区和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