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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公积金发〔2007〕23号 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直属业务部、市中心各科室: 我市自2003年下半年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以来,已有3000多家非公企业,66000多名非公企业职工新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据调查,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职工,大多数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为了切实帮助非公企业职工解决住房困难,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经研究,进一步简化非公企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在本市非公企业工作,并且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职工,在本市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单位住房、直管公房和市场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实际发生住房消费的。 二、提取额度和时间。提取的公积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日前半年已支付的房租费总额,其中房租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地段住房市场平均房租价格的30%为上限。并确定提取期限为半年提取一次。 三、办理程序及证明材料: ㈠提取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存折、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的可提供暂住证明或者集体户籍证明)、结婚证明。 代他人提取的,须同时出具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㈡经住房公积金单位协理员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湖州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审核表》。其中租赁直管公房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㈢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和《湖州市租赁住房职工自有住房权属登记查询单》。 ㈣职工租赁单位住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为方便职工办理提取,经职工授权可委托住房公积金单位协理员集中办理提取手续。批量业务单位也可提前预约,公积金中心上门服务。 四、审批程序。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部门接到提取人的提取申请后,对符合提取规定的,应当即时办理提取手续。对提取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作调查核实的,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意见并返回给提取申请人的时间,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属特殊情况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 五、加强管理,严格制度。一方面,要支持和帮助租赁住房的非公企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另一方面要严格掌握政策规定,杜绝造假。如发现提取人提供虚假证明提取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中心将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如发现住房公积金单位协理员与提取人串通造假的,公积金中心在依法作出处理的同时,将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并按规定取消该协理员资格。 六、本试行通知自发文日起在市区实施。各县分中心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后实施。 附件:1、《湖州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审核表》 2、《湖州市租赁住房职工自有住房权属登记查询单》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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