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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06/26【颁布单位】湖委办通[2006]26号【失效日期】

 

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努力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住房难”问题,特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要求
    进一步贯彻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的外地人才及高校毕业生来湖工作和创业,优化人才环境,改善人才服务,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作用。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是指在2000年3月以后毕业的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引进人才是指从外地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历以上的人才。
    三、建立制度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我市用人单位在录用或招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时,必须在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招聘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尚未为上述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为上述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上述人员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原则上按照各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比例执行,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可享受的贷款优惠政策。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在购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现行规定的6个月缩短至2个月;贷款最高额度可在按现行规定计算后的家庭可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30%;个人出资购房首付款比例可按现行规定的个人出资比例下调10%(所购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个人首付不得低于30%)。
    2、可享受的提取优惠政策。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在购建住房时,可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支付房款;在租赁住房时,可每半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在非公企业工作的上述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间隔时间可从5年缩短为2年。
    五、办理程序
    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需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除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经所在单位审核的《湖州市公积金贷款享受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购建住房或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保障措施
    1、列入考核与评比先进内容。要把上述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列入对县(区)和部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并作为评选人才工作示范点和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2、列入吸引和稳定人才的重要措施。各用人单位要把为上述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列入企业吸引和稳定人才队伍的重要措施,纳入双方签订的人事、劳动合同,人事、劳动部门应把为上述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人事、劳动格式文本。
    3、搞好服务。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制订分期分批为上述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计划,采用到企业上门服务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办理等方式做好上述工作。各县(区)要选择一个乡镇开展试点,试点工作情况于2006年9月底前上报市人才办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4、加强监督和检查。市经委、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经上门动员、检查后仍拒不执行的用人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中 共 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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