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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余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5/12/21【颁发文号】余政发[2005]193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余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区国土分局拟订的《余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余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计划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政府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包括土地供应总量、土地供应面积、区位、用地性质(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等内容。

四、土地使用权招标程序

1、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由镇乡(街道、管委会)或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好前期审批事项后,申报拟出让地块。

2、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情况和土地市场状况,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出让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邀请3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拟定招标出让土地方案和招标文件,其中涉及规划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3、招标出让底价和保证金的确定。

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出让底价,经土地估价后,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政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状况,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土地使用权招标的保证金,一般按起始价的5%-20%确定。

4、招标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5、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土地、发改、规划、建设、法制等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投标人资格;制定评标、定标办法;组织开标、评标和决标。

招标评审采用综合评标方法的,应聘请两名以上的专家参加评标小组的评审工作。

6、在投标截止日之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7、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意投标人申领招标文件。

8、有意投标人勘察现场,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招标事宜。

9、有意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报名并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认其投标资格,并由其缴纳投标保证金。

10、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投入指定的专用标箱。

11、评标小组宣布评标、定标、决标办法。

12、评标小组召开招投标会,并按规定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土地使用权招标采取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1)以竞价方式决标的,采取当场投标、当场开标、当场评标、以价高者中标,但必须高于底价;

(2) 以综合评标方式决标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评标、决标,以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但必须高于底价。

13、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未中标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14、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签订协议时中标人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总额20%的定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

15、中标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完成供地手续,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

1、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由镇乡(街道、管委会)或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好前期审批事项后,申报拟出让地块。

2、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情况和土地市场状况,确定拍卖出让方式,拟定拍卖出让土地方案和拍卖文件,其中涉及规划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3、拍卖出让起叫价、保证金和底价的确定。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出让起叫价,经土地估价后,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保证金,一般按起始价的5%-20%确定。

拍卖出让的底价,根据起叫价、拍卖情况和土地市场状况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4、拍卖出让土地方案和起始价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5、在拍卖起始日前20日发布拍卖公告。

6、自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意竞买人申领拍卖文件。

7、有意竞买人勘察现场,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拍卖事宜。

8、有意竞买人按拍卖文件规定报名并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认其竞买资格,并由其缴纳保证金。

9、组织拍卖会,有资格的竞买人按规定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应价或加价必须高于拍卖起叫价,最后应价或加价最高者槌定竞得人。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竟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10、竞得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现场签订《拍

卖成交确认书》,并接受公正机构现场公正。

11、竞得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书》;签订协议时竞得人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总额20%的定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其他竞买人所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后5个工作日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2、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约

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并完成供地手续,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土地使用权挂牌程序

1、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由镇乡(街道、管委会)或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好前期审批事项后,申报拟出让地块;除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外的其它用地,公示后同一地块在同等条件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直接转入挂牌出让程序中现场竞价。

2、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情况和土地市场状况,确定挂牌出让方式,拟定挂牌出让土地方案和挂牌文件,其中涉及规划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3、挂牌出让起始价、保证金、增价幅度和底价的确定。

土地使用权挂牌的出让起始价,工业用地,按区政府余政发〔2003〕162号文规定确定;经营性等其他用地,经土地估价后,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土地使用权挂牌的保证金,一般按起始价的5%-20%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80%。

增价幅度,根据起始价数额,一般确定为5-30万元(5的整数倍)。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在上述幅度下调整增价幅度。

挂牌出让的底价,根据起始价、挂牌情况和土地市场状况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4、挂牌出让土地方案和起始价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5、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公告。

6、在挂牌起始日前15日有意竞买人申领挂牌文件。

7、有意竞买人勘察现场,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挂牌事宜。

8、挂牌时间为10个工作日,有意竞买人按挂牌文件

规定报名并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缴纳保证金后,确定竞买人竞买号。

9、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10、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11、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

人,并接受公证机构监督和公证;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12、出让人签发《成交通知书》。

13、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竞得人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签订协议时竞得人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总额20%的定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其他竞买人所缴纳的挂牌保证金,在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完成供地手续,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有关事项

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一般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2、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土地一般实行净地出让。因特殊情况,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行毛地出让。

3、非在余杭区注册的中标者必须在余杭区注册具有独立核算的项目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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