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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和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和租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杭州市余杭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和租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区委[2006]3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造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旨在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解决区内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是指区人民政府提供专项用地和优惠政策,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销售和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系统工程,由区房改办(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及租售管理工作,区人事、建设、国土、财政、经发、劳动保障、物价等部门及所在地镇乡(街道)、管委会给予协助配合。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与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专用房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应由区房改办(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提出建设地址、规模和运营模式,经区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确定。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开发建设及规费减免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实行租售并举,出租部分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其建设资金由住房保障资金支付。用于租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用房的租金收入,作为住房保障资金补充。 第三章 购租房对象条件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购租对象 凡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并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分配实行购租并举制度,分销售和租赁两种类型,并遵循条块分割、按层(或单元)整体购租的原则。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购租申请实行属地原则,并对下列企业实行优先制: 1、申请前一年的区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 2、申请前一年的区级(含)科技型中小企业; 3、申请前一年的百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规模工业(企业)。 第四章 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属政策性住房,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销售价格原则上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租金标准原则上参照我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经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区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 第五章 购租房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购租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企业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并按规定将购租的公寓用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单位的购租房资格。 第十六条 购租房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购租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镇乡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余杭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申请表》,并附相关企业资料。 (二)初审。申请企业在提交申请及有关资料后,由所在地镇乡街道、管委会对申请企业的企业类型情况及有无外来务工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区房改办。 (三)复审、确定。区房改办、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提交的《杭州市余杭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申请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区房改办出具审批意见。 (四)房源分配。经复审合格的企业,由区解决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根据房源、申请企业即外来务工人员实际住房需求情况进行切块分配。 第六章 产权处置 第十七条 购房企业在办理全部购房交易手续、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可向区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权证,权证上注明“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字样。 出租部分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寓资产可作为政府廉租住房房源。 第十八条 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房改办予以注销租赁资格: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企业在我区服务未满5年迁出我区或企业倒闭、破产、歇业、转让及出现类似情形的; 2、企业违规将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出售的; 3、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4、属租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停租对象立即迁出住房有困难的,区房改办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超过3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物业管理采用企业自主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楼内由企业自主管理,小区内由物业公司管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项,由杭州市余杭区解决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明确。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解决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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