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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人才专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人才专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杭州市余杭区人才专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根据区委[2006]39号《关于印发<余杭区“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和区委办[2005]151号《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造人才专用房,旨在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解决区内各类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专用房是指区人民政府提供专项用地和优惠政策,解决我区引进人才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专门用房。 第四条 人才专用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系统工程,由区房改办(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人才专用房的建设及销售管理工作,区人才办、人事、建设、国土、财政、经发、物价等部门共同落实申购组织、协调和评定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人才专用房的建设在全区规划区范围内统筹考虑,分步实施,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人才专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 第七条 人才专用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确定。 第八条 人才专用房的开发建设及规费减免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购房对象、条件及享受面积、标准 第九条 人才专用房购房对象 凡属我区引进的人才,在余杭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或引进到本区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5年)以上聘用服务合同,并取得我区《人才居住证》或我区常住居民户口且本人或配偶在我区无个人房产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均可提出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指余杭区外工作学习,不论原籍是否在余杭,经办理有关手续来余杭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或中级职称(含技师)及以上人才和特殊人才,学历和职称以引进时的学历和职称为依据。 第十一条 人才专用房销售实行属地原则,采取配售方法,并对以下范围的对象优先: 1、个人优先制。入选省“151”、杭州市“131”第一、二层次的人才,区“139”第一层次的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高级技师及经认定是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被评为余杭区“十佳科技人才”的个人及荣获过省部级(含)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的优先。 2、企业优先制。在当批次上述个人优先制范围内申请人员房源全额满足供应后,实行企业优先制。凡属下列企业的符合人才专用房条件的人员均可享受优先: (1)申请前一年的区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 (2)申请前一年的区级(含)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 (3)申请前一年的百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规模工业(企业); (4)建立完善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科技人才住房公积金建制率达到80%以上者。 第十二条 每户限购人才专用房一套,享受面积(建筑面积)标准如下: 1、本科生、中级职称(包括特殊人才):享受面积标准80平方米; 2、硕士生、副高职称:享受面积标准100平方米; 3、博士生、正高职称:享受面积标准120平方米; 4、上述人员夫妻同为符合购房条件的同档享受面积标准的引进人才可上浮一档,最高享受面积140平方米。 第四章 销售价格 第十三条 人才专用房属政策性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购买人才专用房建筑面积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计算房价。超过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以上部分的销售价格,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房改办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第十五条 人才专用房销售价格经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区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五章 购房程序 第十六条 人才专用房的销售必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申请人在申请人才专用房时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在购房后中途转让。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将取消购房资格。 第十七条 购房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购买人才专用房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后,填写《杭州市余杭区人才专用房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个人资料。 (二)初审。购房对象所在单位在该对象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申请购房者的申请内容进行初审。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统一上报区房改办。 (三)复审。区房改办、区人事局对各单位提交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才专用房申请审批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复审。 (四)公示、确定。经复审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由区房改办在本区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由区解决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情况,确定房源分配结果。 (五)审定。根据公示后的申请对象情况,按个人优先、企业优先制等原则,由区解决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购房对象。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多而房源不足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区解决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集体审定购房对象。 (六)选房。区房改办根据情况,安排好选房时间和地点,通知购房对象凭“人才专用房准购通知书”到场摇号选房。 第十八条 单位要着重关注情况特殊、经济困难的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对象,通过资助、借款和担保等方式给予必要帮助。 第六章 产权处置 第十九条 购房者可向区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权证,权证上注明“人才专用房”字样。 第二十条 上市出售、转让人才专用房时,享受面积部分须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人才专用房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项,可由杭州市余杭区解决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明确。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解决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工作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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